近年来,虽然监管部门对“老鼠仓”的稽查和处理都在加强,但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仍频频出现。2014年7月,海富通原5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窝案”,震惊一时;今年以来,又有多位基金经理接受调查或庭审。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蕾
每经记者 李蕾
近年来,虽然监管部门对“老鼠仓”的稽查和处理都在加强,但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仍频频出现。2014年7月,海富通原5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窝案”,震惊一时;今年以来,又有多位基金经理接受调查或庭审。
“老鼠仓”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从法律的层面来说,量刑、震慑力度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则一直是公众所关心的话题,理财不二牛(微信号:buerniu5188)就此对证券基金行业律师进行了深入采访,来看看律师们怎么说。
张远忠:要从三个方面共同打击“老鼠仓”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理财不二牛(微信号:buerniu5188)表示,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看待此类案件。
“第一方面,从立法上来看,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跟国外比确实是轻了很多,尤其是刑期上。目前,我国‘内幕交易罪’有期徒刑的上限为10年,且有自首情节都会考虑相对比较轻的情况,而在美国这一罪名的刑罚甚至可突破20年。”
同时,国内的罚款数额与国外相比也较小。美国的罚款、罚金,基本上可以令涉案人员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但我国目前对“老鼠仓”基金经理的罚款金额一般都仅与非法所得相近,其犯罪成本可谓低廉。
举个例子,2013年7月,美国联邦检察官对对冲基金巨头SAC发起了刑事和民事诉讼,没收财产或达100亿美元。2012年,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特因内幕交易犯罪被判刑11年......类似处罚比比皆是。
“第二,在执法上,司法机关处理确实是偏轻了一些。尤其‘马乐案’,一直抗诉到最高法才给了一个相对较高的刑期,这是司法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3年12月,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成立,其直属分局按管辖区域,立案侦查公安部交办的证券领域以及其他领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不过在张远忠看来,该局和证监会的默契度上存在问题。
“它们之间没有形成严丝合缝的配合工作体系,所以导致了行政权和司法权脱钩,这样对打击违法违规很不利。任何一个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如果没有司法权的配合和支持,它的打击力度是有限的。”
张远忠指出,不止是大陆,台湾此前也出现过司法机关不配合行政监管的情况。不过后来,其对司法官员普及证券知识,并加强和检调部门合作,成立了联合机构。调查时,监管部门及时把证据给检调部门分析,发现案件有犯罪嫌疑就移交检调部门,后者则进行司法调查。这样既能加快司法惩治时间、加强惩治力度,同时也能让司法机关正视证券法律。此外,其还对立法进行了修订,让立法、执法和执法机制形成了一个比较良性的体系,其内幕交易、“老鼠仓”现象大为减少,“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三,证监会在行政执法上对‘老鼠仓’案件也有很多障碍,主要因为证监会调查缺乏司法权,具体执法的时,就有很多障碍无法打击‘老鼠仓’,这也是个现实问题。”
他表示,很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较发达的市场,证券监管机关的调查权都是“准司法权”,必要时可对被调查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有司法权介入后,证券调查权就非常充分了,打击也能更有效。“所以,要从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和立法三个方面来共同打击‘老鼠仓’,这个是将来需要做的事情。”
宋一欣:根本还是要制度健全、执法到位
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在接受理财不二牛(微信号:buerniu5188)采访时表示,对于我国目前“老鼠仓”的量刑,要从两个层面来看待。
首先,从司法层面来看,早期的处罚标准都很严格,现在则相对平缓,这其实是一个司法习惯问题。
“在一个尺度内,很多案件都不是按顶格来处理,取中间值的情况较多。在司法的过程中,虽然司法习惯并不是明文规定的,但做事的人会有这种‘潜规则’,处理的程度都会随时间推移而变平缓。”
他同时指出,证券市场要健全起来,不仅仅要通过刑法来震慑,更要求制度健全、执法到位。
“换句话来说,是不是法律判得越重越好?也不见得。立法应加大对‘老鼠仓’的追究力度,司法也要更严格,但这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前端制度的设计环节要更健全,执法也要进一步加大查处、更到位,这样从源头遏制。”
第二,从社会层面来看,如果量刑过轻,容易让违法者出现侥幸或获益心理。“例如一些经济犯罪者,虽然受到了处罚,但市场却很畸形地把他们奉若上宾,这种认知颠倒也助长了违法的行为。”
事实上,以往一些“老鼠仓”基金经理,受到处罚后虽告别了公募基金行业,但在非阳光化资金管理领域谋口饭吃也并非难事,收入还比公募高。就像汇添富原基金经理苏竞,其用200多万元本金赚到非法所得3652万元,至今还被业内人士调侃“手艺不错,故意被抓,让司法机关证明其业绩,这是为了大干私募做准备”,也是相当讽刺。
许海波:事前监管和事后执法相结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表示,刑案的定罪量刑,要按刑法规定,遵循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判决结果的轻或重,很难笼统地讨论。“实践中,关于个案的最后判决,常常有或轻或重的看法,但是否存在量刑不当,要看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
他指出,以自首为例,按照刑法规定,这是法律规定能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不能说因为自首给予从轻或减轻,就属于量刑不当。定罪量刑,也不能从政策功能的“处罚力度大不大”来考虑。过于强调单个案件的判罚“震慑力”,反而可能导致判决偏离罪刑法定的轨道。就法治而言,这是本末倒置。
针对“老鼠仓”问题,可能会涉及操纵证券与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加强制度建设和行业监管,应有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事前监管和事后执法相结合,应有利于防范老鼠仓问题。执法和处罚当然也是多维度的,有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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