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熊锦秋:对违规减持异象应强化处罚和约束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9-07 00:19

    ◎熊锦秋

    据不完全统计,最近有十余家公司因违规减持收到交易所监管函,包括窗口期违规减持等;另外有些公司可能借高送转掩护股东减持也引发监管机构关注。笔者认为,应强化对违规减持的处罚,同时对高送转掩护减持现象出台约束机制。

    比如,中小板某上市公司拟定于8月18日披露半年报,其公司高管配偶却于8月4日卖出公司1.2万股股票,时间间隔不足30日。按《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等情形下,董监高不得交易本公司股票,此即董监高“窗口期”交易禁令。对中小板公司,按规定“窗口期”交易禁令约束范围更广,甚至包括董监高的配偶。

    目前对“窗口期”交易的法律规则盲点在于,对于违反禁令的主体,《证券法》等并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另外《证券法》规定董监高6个月内短线交易的收益需归入上市公司,但对窗口期交易却无类似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要让“窗口期”交易禁令成为市场不可逾越红线,对此理应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还应规定与短线交易类似的归入制度。考虑到窗口期交易与短线交易有所区别,窗口期违规交易只有减持方向的交易,其持股成本难以确定、违规收益也难确定,不妨规定将窗口期违规交易金额的10%~20%归入上市公司,以改变上市公司目前自罚时无章可循的局面。

    现实中有些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越过红线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停止减持,这个现象屡屡发生。对此只能通过加大处罚的威慑力度来解决。目前证监会对此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处罚是针对大股东超比例减持未及时信息披露行为,给予几十万元罚款;另一部分处罚则是针对大股东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减持市值百分之几的罚款,这部分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204条“违法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实践中这部分罚款多数在“减持市值”的10%以下。

    对大股东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等值以下罚款”的规定弹性太大,这等于没有底线。建议可明确大股东每违规减持1元,就要被罚掉最少0.8元、最多1元,如此规定,大股东就不敢轻易违规减持。

    近段时间,监管部门对可能借用“高送转”掩护股东减持的现象表示了关注。对此,需对高送转滥行出台约束制度。A股股票绝大多数股票面值为1元,现在动不动就10送转30,将来10送转100、送转1000都有可能出现,对于每股面值为1元的股票,高送转后每股净资产甚至只有几分几毫,这样的话对“低段”股民来讲就有相当欺骗性,从而陷入“面值陷阱”。对此不妨规定,上市公司送转之后每股净资产不能低于1元,否则不能送转;对于已在香港上市的企业,要回归A股就必须将面值恢复为1元。

    按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个人大小非、大小限原始持股以及在解禁日之前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也即解禁日之后的送转股就不在征税范围;若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之后实施高送转、1股变成4股,那么将有四分之三的股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凸显目前税收制度的巨大漏洞,应规定对限售股解禁后衍生的所有“子子孙孙”股票,也都纳入个税征收范围。

    (作者系财经时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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