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熊锦秋:强化异常交易监管还需考量“主观故意”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8-29 00:48

    ◎熊锦秋

    上周五,深交所公布了“拉抬打压、虚假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自买自卖及关联账户交易、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等五类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对这些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模式、危害及认定逻辑等进行了剖析。

    笔者认为,认定异常交易行为应把“主观故意”作为必要条件,否则可能伤及无辜。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妖股等异常交易行为的集中监管执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比如,深交所认定“拉抬打压”主要有三方面标准:“一是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是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三是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这个认定标准是否足够严谨或许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在股市交投极度清淡时期,普通投资者基于急切买入或斩仓心理,可能以偏离市价的价格甚至就是以“市价”进行交易,即使买卖二三十万元股票,也可能导致股价剧烈波动,按上述标准却可能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但其绝无不良目的,这恐怕就不大妥当。

    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理应考量监管对象的“主观故意”。当然,个人的想法很难搞清,“主观故意”似乎比较难认定,但这可通过一些情势证据来推定。比如,一个投资者及其关联账户持仓某只股票几千万元,它再以跳涨价格、用几十万或几百万元来买入该股,这应当认定有“主观故意”,因为这里面有直接利益关联。

    相反,即使投资者以偏离市价的价格进行交易、甚至以涨跌停板买卖,只要此前没有相关持股、后续也没有反向交易操作,可以判断其没有其他隐秘利益关联,那么其买卖行为就可推定为没有异常交易的“主观故意”。交易规则允许股价在涨跌停板之内波动,那么除非有异常交易的“主观故意”、否则投资者就自然拥有在此价格范围内自由交易的权利。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能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因此“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必须科学严格,否则可能伤及无辜。当然,笔者不是反对交易所监管异常交易行为,相反应该加强监管,尤其在妖股、题材概念股炒作中,可能涉嫌多种异常交易行为,是诸多异常交易行为的混合体,交易所理应针对其进行严格监管、重点布防。

    此前,市场题材概念和妖股炒作火热,监管部门有针对性采取“特停”措施,打击了题材概念和妖股嚣张气焰,市场由此也出现短暂下滑;有些市场人士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监管部门不能干扰市场运行,监管部门或担心此举打击市场人气,之后没有再对股票进行“特停”,在屡次试探监管层底线之后,一些题材概念股、妖股、壳股、举牌股趁机出现一轮凶猛上涨,凸显盈利效应,只是好景不长,庄家逢高卖出、在对散户进行又一轮收割之后,现在市场又重回颓势。

    将市场的稳定或上涨维系在题材概念、妖股的盈利效应上,这只能是缘木求鱼、与虎谋皮;股票做手或庄家制造个股盈利效应的目的,不过是为了引诱中小投资者上钩、请君入瓮,其交易目的根本不可能包括维护市场稳定。

    对于个股来说,通常大股东、机构投资者更有话语权,因此当一些股票被“特停”后、反对声音很快就发出来;而中小投资者缺乏话语权,有些中小投资者在追高妖股等被套之后直接割肉,只能忍辱吞声、心情郁闷,只恨庄家太狡猾、自己太冲动,而心理承受能力差的投资者,甚至可能发生与电信诈骗案受害者一样的极端情形。

    在笔者看来,“特停”做法虽还不大规范,但却一矢中的,交易所不能因为一些市场人士的反对就放弃这个做法,而应将这个做法规范、对“特停”举措提出实施标准,同时更要针对其中“拉抬”等异常交易行为、提出“限制账户交易”等相应监管举措,涉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则应上报证监会查处。

    对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不能雷声大雨点小,也不能仅仅针对一些雕虫小技的异常交易行为,而是要敢于面对市场残酷现实,敢于和庄家等利益集团叫板,与妖股、题材概念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要尽快割除A股市场妖股、题材概念炒作等毒瘤。

    (作者为资本市场专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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