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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回复我不满意!股转系统要求点击网络二次“答题”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8-08 01:08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赵阳戈    

    ◎每经记者 赵阳戈

    7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曾刊发过一篇题为《点击网络让乙方“回吐”3500万收购款买股 遭股转系统质疑操纵市场》的稿件。如今,此事再有下文:对于股转系统的追问,点击网络(832571,OC)以数页的回应以表示自己“冤枉”。但8月4日股转系统就此事再度发来问询函,要求公司及主办券商结合《证券法》再谈谈操纵市场的问题。

    7月中旬,点击网络公布了一笔收购计划,拟以6900万元现金收购一家电信增值业务公司51%的股权。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记者注意到,在协议里,点击网络希望乙方在收购款中“回吐”不少于3500万元的真金白银,购买点击网络自家的股票。

    7月22日股转系统向公司发出第一份问询函,问题直指操纵市场的嫌疑。7月29日,点击网络及首创证券对此进行了回复。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记者注意到,回复长达数页,对为何有相关约定进行详细阐述。点击网络认为:对于让乙方掏钱在规定时间、价格和金额范围里买股这一约定,是为了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为顺利收购优质资产快速实现双方业务整合等因素制定,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动机与行为。

    点击网络曾与相关方约定,标的公司股东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后10个转让日内,以不低于3500万元的资金购买公司对应价值的股票,且原则上获取的股票数量不低于435万股。或许正是这些细节让股转系统无法忽视。

    在8月4日最新的问询函中,股转系统明确要求点击网络及首创证券,结合《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就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的有关约定(约定交易时间,同时约定交易总金额与交易股数下限,变相约定交易价格)是否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提到的操纵市场手段,其一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其二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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