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点监察盘中虚假申报和盘中异常申报之后,上交所又注意上了大宗交易市场。
每经编辑 胥帅
每经记者 胥帅
在重点监察盘中虚假申报和盘中异常申报之后,上交所又注意上了大宗交易市场。
8月5日,上交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刊发了《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五——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重点详解了一起大宗交易异常案。其中,是否涉嫌金额较大的利益输送成为了上交所监管的一大重点。除此之外,上交所还公布了针对债券异常交易行为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异常行为的案例。
三要素判断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注意到,事实上,作为另外一个场内交易市场,大宗交易的背后存在着某些“猫腻”。根据上交所公布的大宗交易异常案件,体量较大的资金竟然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完成“自家人”的“自买自卖”。
案例显示,某日,某投资者A以4.63元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某股票666.40万股。次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4.20元卖出667万股,亏损约287万元。根据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计算,该投资者A通过大宗交易卖出的折价率为9.3%。这意味着投资者A几乎是在次日,以跌停板位置转手卖出持有的股票。
诡异的是,就在一段时间内,该投资者连续5次进行类似交易,累计亏损约1017万元。经过进一步调查,上交所发现与该投资者进行上述大宗交易的对手方竟然是同一人——该投资者的关联方B。而关联方B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以明显低于同期二级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量买入股票,获取了利益。
对于该案例,上交所认为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成交价格虽在交易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投资者A在大宗交易系统与竞价交易系统之间频繁进行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并利用价格差异累计向投资者B进行利益输送,相关行为已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鉴于此,上交所对相关投资者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同时上交所还表示,上交所将综合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与竞价交易系统中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频次、金额,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价差,以及该投资者的累计亏损金额这三项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存在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私募:有利于规范大宗交易市场
“从上交所公布的案例来讲,其中的简单逻辑是有个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折价卖给关联方,然后这个关联方从中获取利益。”成都本地一私募人士分析称,表面上看,这个接盘的关联方从中是获取了股票的差价利益,但对于转让方来讲,他做的确是亏本买卖,“那这里就有个关键问题,对于这两个相互关联的买卖方,这一进一出的实际结果是一个亏损一个盈利。这个现象有点类似‘自买自卖’,实际到最后除开佣金、手续费和印花税之后,这几乎是没有获得收益回报的。”
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注意到,从总的收益回报来讲,在大宗交易市场一阵“辗转”后,“自家人”的这“一进一出”到最后实际上是没有收益的。那么关键问题来了,有投资者在大宗交易市场“辗转”的动机又是什么?
“我分析有一种可能是转让方的账户属于借贷账户。”上述该私募人士分析称,假设转让方借贷账户的资金面临偿还压力,但他又不想出售里面的股票来变现为现金流。那么他就希望通过关联方先将股票转让过去,然后通过这部分资金来弥补借贷账户的偿还压力,“这也可以说明一点,他看好这借贷账户的股票预期,不希望在股价低位售出。所以希望通过大宗交易转手来避免‘踏空’。”
不过另一家私募——西藏琳琅投资的王琳对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分析了另一种可能:“也有可能是借此刺激股价,通过这种大宗交易来表达‘接盘方’的态度。”根据王琳的分析,他认为如果有大资金突然折价接手了一只股票,那么这就为投资者留下了运作股票的想象空间。事实上,大宗交易市场的一大特点便是大资金通过折价交易一口气完成“吸货”。
“从监管层的表态来说,利益输送成为监管大宗交易市场的一大重点。”上述私募表示,由于大宗交易市场频繁折价交易,这同样容易构成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利益输送。除开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价差等之外,交易投资者的累计亏损金额也被监管,“这意味着像上述这种‘自家人’的‘自买自卖’的案例或将不再会发生。”而眼下对大宗交易市场的从严监管,或许将为大宗交易市场里频繁的折价交易“降温”,“这也将促使大宗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更加规范,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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