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试点即将落地。7月18日正式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如何“有力、有度、有效”地利用好“债转股”,专家提出了一个“一箭三雕”的建议。
债转股试点即将落地。7月18日正式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非金融企业部门“去杠杆”是当前决策部门的优先目标,提出“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无疑是企业部门降杠杆的重要工具。其中“适当”表明“债转股”这一方法不能包打天下,不能任何企业、任何债务都可转换成为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股权。“依法”显然是在法律框架下开展“债转股”等方法,政府部门不能过度干预,债转股的具体对价要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谈判协商根据市场化定价方法完成,政府部门只能在法律框架下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引导。“试点”范围目前来看可能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的债务处置问题,由于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债转股的市场化经验还不足,成功的案例还不多,只能先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近日撰文称,如何“有力、有度、有效”地利用好“债转股”,达到既能为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纾困,同时又避免真正该退出的“僵尸企业”漏网,还能避免银行被恶意逃废债的“三重效果”,需要一个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而债转累积优先股完全可以起到上述“一箭三雕”的效果。
文章指出,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固定收益、优先派息、优先清偿、权利有限。因此,债转股采取优先股的方式,不仅对企业和银行是双赢,也有助于遏制“僵尸企业”债转股的动力,有利于避免银行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过度干预。
文章称,截至目前,对于优先股的风险权重设定,无论是巴塞尔协议还是我国相关监管政策,都尚无明确规定。这给我国未来修法自主界定优先股的风险权重留下了宝贵的政策空间。建议充分考虑优先股在债权人权益保障上强烈的债权特性,给予与正常贷款大致相仿的风险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