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航凤凰准备申报重组材料的同时,公司小股东也针对公司的此次重组提出了新的诉求。2016年7月25日,长航凤凰小股东在公开信中举报大股东违规低价增发。该小股东表示,公司以3年前的交易价格确定现在的增发价格,完全不合理且不合法,严重侵害了原来股东的权益。
在长航凤凰准备申报重组材料的同时,公司小股东也针对公司的此次重组提出了新的诉求。2016年7月25日,长航凤凰小股东在公开信中举报大股东违规低价增发。
该小股东表示,公司以3年前的交易价格确定现在的增发价格,完全不合理且不合法,严重侵害了原来股东的权益。
对于上述长航凤凰小股东的举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举报的基本观点还是有依据的。增发定价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作为依据,其目的在于增发价格公允反应市场交易的价格。如果采用几年前的价格,显然不符合规定的立法初衷。”
增发价来自3年前遭举报
据长航凤凰增发方案显示,公司拟以每股2.39元的价格总共增发32.26亿股向大股东购买资产,并以2.55元每股总共增发14.12亿股向长城国融、黄湘云、逸帆共益等十名对象配套融资36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增发方案中的定价以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26日)股票均价的90%为准。
有长航凤凰小股东认为,公司大股东的低价增发行为涉嫌违规。其表示,2015年10月28日,证监会在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强调了三条关于非公开发行的窗口指导意见,对发行价格、发行对象以及发行规模等提出新的要求。其中一条规定为:“长期停牌的(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
另据2008年《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举报信显示,2015年12月5日,长航凤凰发布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但直到2016年7月13日才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长航凤凰的借壳重组预案,时间早已超过6个月,按证监会规定应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即以2016年7月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的时间来确立基准价,其对应的MA20、MA60、MA120分别为9.19元/股、9.29元/股和9.74元/股。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长航凤凰虽然推出了低价增发预案,也有部分小股东表示反对,但该方案最后仍是通过了股东大会。
而据长航凤凰小股东举报称,“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打电话给持股量位于前200名的股东打电话,游说股东们针对重组预案投赞成票。”
该小股东认为长航凤凰的原股东承受了破产退市的风险,承受了停牌两年不能交易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而长城国融、黄湘云、逸帆共益、登发科技、张慕中、宁波骏利、鸿福万象、泓石股权、徽源伟业、富益洋咨询等十名对象不承担任何风险,却能享受3年前2.55元/股的增发价。其认为,本次增发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对此,杨兆全律师认为,公司如果采用几年前的价格来确定定增价格,显然不符合规定的立法初衷。这次增发利益输送的意图明显。这样的议案即使被通过,也是违法的和无效的。
上述小股东提出诉求称:“按重组管理规定,以及证监会2015年10月28日新规,公司应该重新确定增发价。”
举报未生效合同参与评估
对于此次的增发,上述小股东还举报称,“本次增发方案中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率达到156.89%,主要的评估依据是港海建设刚刚披露的柬埔寨金边新城2个新签订合同。由于海外项目需要一级资质,而港海建设目前为二级,资质不具备,该合同还未能生效。”
虽然大股东在重组预案中强调港海建设的资质由二级升一级能在2016年8月份前完成,但上述小股东质疑道,“建筑企业资质升级的审核主管单位是国家住建部,作为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吗?以尚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评估依据,是否符合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重组草案显示,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投入柬埔寨金边新城PPP项目,由于涉及境外工程承包,港海建设尚需取得相应的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并在取得上述资质后向有权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但能否获得批准以及获得批准的具体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对于柬埔寨金边新城2个新签订合同目前无法生效一事,深交所曾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进行解释。
对此,长航凤凰聘请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做出假设称:“被评估企业于2016年7月底之前可取得‘港口与航道疏浚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并于2016年8月份开始开展与该资质相关业务。在未来的经营期内,被评估企业经营业务所需资质的取得和延续无实质性障碍。”
该评估报告认为,前述假设相对应的资质实质性条件及审批时间均与标的公司目前情况无直接矛盾。港海建设按评估假设的期限取得相应资质及按时开展相关业务的可能性较大,对估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证券日报》记者从长航凤凰内部人士处了解到,公司目前处于补交材料期间,而公司的柬埔寨相关合同将是在公司的重组预案被受理之后才会进行调查,也就是说,港海建设需要在重组预案被受理之前搞定柬埔寨的合同。
公告显示,港海建设关于申请“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的申报材料被建设部建设部受理之日起(2016年5月27日),最长7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在取得一级施工资质后,港海建设即可启动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申请。
从上述可见,港海建设在与时间赛跑,但其似乎信心十足,并不认为期间会出现纰漏,因此,港海建设对于柬埔寨合同未生效会对长航凤凰此次重组产生的风险并未进行预估,甚至将还未成行的合同未来会产生的价值也计算到注入资产的评估中去了。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杨兆全律师认为:“港海建设能否升为一级存在不确定性和一定的风险。因此,境外工程项目(柬埔寨两个合同项目)不宜列入评估依据。”
对于此次增发,上述长航凤凰小股东提出诉求称,“按重组新规,公司应取消36亿元的配套融资。”
对于小股东的上述诉求,杨兆全律师建议小股东“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