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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再也不敢随便跳价了!他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三年!

    邦地产 2016-07-22 16:33

    因为二手房房东跳价,昆山法院竟然把财产保全的时间裁定为3年!

    每经编辑 吴若凡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邦地产”Real-estate-circle)

    大家还记得上一周闹得沸沸扬扬的昆山拍地吗,那场土拍堪称史上少有,一次加价10元,只能说,昆山房管局真的太会玩了。而土拍之后,昆山房价的上涨信息“轰炸式”涌出,吃瓜群众们神经都麻木了。

    不过本文的主角不是昆山房管局而是昆山法院。

    最近,邦爷在网上看到一份民事裁定判决书,落款为“昆山市人民法院”。大致内容是原告陈某和沈某因为一起房屋买卖纠纷,随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邦爷试图联系该案中的昆山宝原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虽然截至发稿尚未联系到该中介公司的负责人,但邦爷从昆山当地中介处了解到,该案的被告也就是房屋卖家,是因为昆山房价上涨,有跳价违约的情况,才被法院提起诉讼的。

    按理说,这是一起简单的买卖纠纷,但霸气的昆山法院竟然把财产保全的时间裁定为3年!没错,是3年,这就意味着,三年时间里,该房屋不能进行任何租赁买卖等交易行为。


    太狠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此,邦爷采访了尚公律师事务所赵志东律师,对方表示,财产保全的时间一般是半年,为的是防止在起诉和诉讼过程中被告将财产转移和再售。但这起案子的财产保全的时间明显过长,赵律师表示,有可能是涉及其他案子。

    房价上涨,卖家任性

    近来,上海、深圳等地房价持续上涨,频繁出现卖家“跳价”、毁约,或是房东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上涨房租的现象,甚至一度发生由卖家引发的二手房违约潮。

    房产买卖过程中,对于几万元的跳价,买家一般都无奈接受,但有的一跳就跳涨了几十万元,这就让人吃不消了。

    不过这样跳价有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要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前,根据媒体报道,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审理一宗卖家违约纠纷案,除判决继续交易外,还判决卖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赔偿。也就是说,卖家面临每月接近4万元的违约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除非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以及双方另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如果没有出现解除合同的事由,只要买家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就应该判决继续履行该合同。

    赵律师告诉邦爷,上海法院一般判决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即按原价进行交易。

    因此,对于买家来说,跳价违约,成本还是很高的,尤其是这次昆山法院在判决前的保全裁定实在是霸气不已。

     

    *文中观点为作者评论,和邦地产立场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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