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江中下游等地水灾牵动亿万国人的心。截至目前,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已造成3000多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亿元人民币。在关注救灾进展的同时,巨灾保险的话题进入舆论的视野。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发展巨灾保险的任务很紧迫。
刘武俊
最近,长江中下游等地水灾牵动亿万国人的心。截至目前,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已造成3000多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亿元人民币。在关注救灾进展的同时,巨灾保险的话题进入舆论的视野。
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发展巨灾保险的任务很紧迫。
7月1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全国开始销售,标志着我国首款巨灾险正式推出。中国保监会官员指出,优先开展地震巨灾保险是考虑到地震分布广、灾害损失大,根据前期调研,80%多的调查者都选择了地震作为巨灾保险的优先考虑。首款巨灾保险产品的诞生对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具有“破冰”的意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对巨灾保险发展有很好的引导作用。
每逢强震、洪灾等重大灾难,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就会受到热议。在此次推出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之前,地震保险一直是空缺的。其实,不少人已经开始关注自己房产的保障,想为自己的房屋购买一份保险。而现实是保险公司几乎都将地震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不少人对地震房屋保险的缺席感到困惑和失望。
在此前的财产保险市场,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因素不属于理赔的范围。从保险产品上看,涵盖地震风险的产品仍集中在人身保险,各大保险公司依旧把地震作为家庭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等险种的除外责任,仅在大型商业风险中可作为补充条款协议承保。保险公司几乎都将地震、海啸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如果个人想以房屋作为保险标的购买地震险,几乎找不到可以承保的保险公司。换句话说,个人根本无法购买到地震险。企业、单位可买到涉及地震的保险,购买了主险企业财产险后,可以和投保公司约定附加地震条款,把地震纳入保障责任范围内。不过,很多保险公司并不保地震灾害。
地震破坏性很大,损失也难以估计,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轻易承保。但是,将房屋地震险排斥在保险市场之外,是不符合保险市场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的。实际上近年来四川两次强震后关心自己房屋安全的人越来越多,普遍希望为自己的房屋投保。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行业应当尽快研究考虑将地震纳入保障责任范围之内。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仅有15450人属于被保险人,占伤亡人数的14%;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而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亿元,占经济损失的0.7%。芦山地震保险赔付情况依然不乐观。
从观念上讲,从汶川地震到雅安地震,人们似乎更习惯于地震灾害由政府买单。与政府买单相比,地震保险是一种更科学更长远更有发展潜力的制度,它比形式上大包大揽而实际上不堪重负的财政救济更科学更及时。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造成的经济损失完全依靠财政解决是不现实的。
巨灾保险亟待纳入法治轨道,巨灾保险立法势在必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多国都制定了保险法规明确了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将各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先后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洪水灾害防御法》两部涉及洪水巨灾保险的立法。我国也已在加紧落实巨灾保险立法工作。据报道,我国争取在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在2017年~2020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在国外,一些国家实施完全强制的地震保险,如日本、土耳其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实施半强制保险,即当购买保险时才强制购买地震保险,如新西兰。地震保险属于巨灾保险,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再保险向全世界进行分保。地震频发的日本人买房子时基本都会购买地震保险。
笔者建议尽快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建立健全针对巨灾的保险体系,不再把地震作为财产保险的免除责任条款,开设房屋地震险,并在地震高发地区实行强制保险,借鉴美国的地震风险证券化、新西兰的强制征收地震基金、日本的再保险等做法,合理设计房贷保险体系,像交强险一样将购房和房贷险捆绑,同时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完善地震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地震巨灾保险已经起步,而针对洪水等更多的巨灾保险依然亟待破冰。期待长江洪涝倒逼巨灾保险制度更快推进,为灾区人民的财产撑开冲不跨的保护伞。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