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昨日表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等5家天然气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受到湖北省物价局处罚,共计罚款295.5万元。其中,有两家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旗下公司,两家为华润燃气集团旗下公司。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辛夷
◎每经记者 王辛夷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12日消息,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等5家天然气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受到湖北省物价局处罚,共计罚款295.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接受处罚的五家公司中,有两家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旗下公司,两家为华润燃气集团旗下公司。
消息称,自2013年以来,上述五家从事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天然气公司,凭借在相关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特许经营权,取得了在相关区域内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一位不愿具名的反垄断领域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凭借特许经营权本身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中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之一。
上述五家公司在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后,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经营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剥夺了交易对象的多项自主权利,并收取明显高于实际经营成本的费用。
5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本次受到处罚的企业一共有5家,均为从事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天然气公司,分别是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大冶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石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上述五家公司主要的违法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三大垄断行为之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前述反垄断领域的专家向记者介绍,高通公司被罚61亿元,同样是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高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独有专利来实现的,而这次受到处罚的五家公司则是因为具有特许经营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工商系统查询到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显示,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城市燃气本来就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在一个区域内有多家经营者,容易造成重复建设等浪费行为,这也是国家颁发特许经营权的原因。”上述反垄断人士接着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也必须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否则就触犯了反垄断法。
严打天然气等领域价格垄断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自2013年以来,上述5家从事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天然气公司,凭借在相关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特许经营权,通过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合同的形式,取得了在相关区域内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之后,5家公司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经营成本、市场价格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剥夺了交易相对人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
不仅如此,5家公司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中使用建设安装材料(含配套设备)的计费价格,大幅高于实际采购价格,安装费用明显大幅度高于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且安装费用和利润明显大幅高于其他相同经营者。
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信息来看,5家企业的违法行为相同,但最终处罚结果略有不同。国家发改委介绍,在调查过程中,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和石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动配合调查,自觉进行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两家公司从轻处罚,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2%的罚款。
而另外3家公司均被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4%的罚款,五家公司罚款共计295.5万元。
前述专家介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到10%的罚款,具体处罚额度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国家发改委表示,对于天然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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