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律师:委外催收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6-28 02:29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朱丹丹     

    ◎每经记者 朱丹丹

    除了电话、实地暗访等催收方式之外,不少不具备高效催收能力的P2P平台选择了委外催收,也就是将问题案件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外包催收公司。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虽然委外催收服务能节省平台的人力物力,能够利用外包催收公司的专业性更好地回收欠款,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从而使委托到第三方机构的催收难免会存在暴力行为的风险。

    如果在委外催收过程中债务人出现了问题,债权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债务人遇到不合理的催收又该如何应对?委外催收中债务人、债权人、催收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是怎样的?

    网贷“委外催收”渐多

    来自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6年5月底,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5758.84亿元,预计到2016年底网贷贷款余额相比2015年底的贷款余额,或许能实现翻倍。

    事实上,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今年来网贷行业逾期事件频发。因此与快速增长的贷款余额相比,网贷行业的逾期率也不容忽视。

    针对逾期款项,网贷平台的解决方式一般是通过电话、实地探访、委外催收等。其中,不少中小平台为了节约人力等成本,选择了委外催收。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委外催收不仅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约束,催收行业内部也尚未形成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难免存在专业程度低、运营不规范、合规性差等现象。

    作为网贷行业风控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催收一直被当成隐秘的存在。其中需要关注的是,在委外催收过程中,债务人、债权人、催收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怎样的?

    “在委外催收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构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催收公司之间具有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一位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律师指出。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储小青来则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债权人与催收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与催收公司之间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亟须出台相应法规

    日前,“裸条催收”等事件,将债务催收再次推向了风口浪尖。

    记者注意到,相对于原始的泼油漆等简单粗暴的催收模式,P2P平台电话、面访、委外等催收方式似乎也显得合理。其中面对不合理的催收时,很多债务人也显得不知所措。

    对此,上述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律师分析指出,债务人遇到催收,首先应依法偿还债务,如催收不合理,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催收行为侵权的,可以追究催收人员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储小青也向记者坦言,催收应当限定在合法合理的手段和措施范围之内,任何人不得以催收之名侵害债务人其他合法权益,不能将私力救济无限扩大,应该使用合法手段。如债务人遇到不合理催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报警、聘请律师处理的方法应对。

    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出现过债务人受到伤害,甚至是自杀的案例。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要看债务人出现的问题是否是债权人或其委托的催收公司侵权行为所致,如果是,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储小青表示。

    上述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律师则向记者分析指出,以自杀为例,该种情形债权人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以受到伤害为例,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债权人没有指示违法催收,也对违法催收没有认识,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通过侵权手段催收,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多家P2P平台在与记者的交流中亦坦言,不少P2P借贷人有骗贷、套钱等现象,且加之违约成本相对较低,所以部分客户的还款意愿不强,P2P企业可能在自身催收无效的情况下,找到外包催收。我国债务催收行业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须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管理,以确保其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上一篇

    上海钢联的双重考验:巨头入局加剧竞争 自身扩张还需“烧钱”

    下一篇

    7月相约北京 共议保险业创新与发展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