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破产案件审结数量不但未增加,反而连续下降,由实施前的年均4000余件下降为2014年的2059件。日前,有专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动破产法的修订,推出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下一轮市场改革做好准备。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万敏
每经记者 万敏
5月2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一次公开讲话中表示,淘汰落后产能与鼓励创新发展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措施,简政放权的商事改革与清除“僵尸企业”是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的政策措施,而这些措施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然而事实上,2007年6月,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破产案件审结数量不但未增加,反而连续下降,由实施前的年均4000余件下降为2014年的2059件。同时,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企业占比非常微小,2014年全国注销企业505866件,其中通过法院破产程序退出的企业只有2059件,占比不足0.4%。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处置“僵尸企业”的观念与方法上,急需一场市场化的启蒙。
李曙光呼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推出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下一轮市场改革做好准备。
破产观念要改变
“过去十年,我们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实施,企业破产率很低。在新一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破产法的功能,实现市场出清。而破产法作用未显现出来的原因有很多,”李曙光表示,这其中的原因,有要素市场的原因,有观念和文化的原因,有地方政府对市场和法制手段运用重要性不足,也有司法体系跟不上的原因,有债务人主体对市场退出机制认知不充分的原因,也有法律本身的原因。
在破产制度运作不畅的现实下,很多企业主对于破产程序抱有复杂无奈的情绪,态度消极,甚至认为弃企外逃、转移资产是最方便、最经济和最有利的决策。当前,企业主卷款跑路现象多发,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日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也强调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情况,通过加强信用信息支持、推动建设对失信企业跨部门通报、联合惩戒等措施,对存在恶意逃废债和恶意脱保的企业形成强力约束,督促企业加强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并完善处置机制。
周放生则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从政府官员到企业经营者,银行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面都还比较习惯于用传统的行政方式解决僵尸企业。“目前处于如何用市场方式解决市场僵尸企业的启蒙阶段,从观念上,理念上,手段程序上都需要这样一场启蒙。实现从行政手段到市场手段的转型。”
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要坚定不移的减少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去“僵尸企业”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来判断企业是否有生存能力,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构建良好的配套法律环境和制度体系,创造相关利益方谈判的必要的条件、设立谈判的协调机制,推动市场依法出清,而不是具体决定重组和谈判的结果。
“行政方式可能来得比较快,但市场方式有客观规律,需要利益各方面的妥协、重生,是个很痛苦的过程,而且利益各方都要付出一定代价。”周放生表示。
吴晓灵在上述发言中也表示,“在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时行政干预看起来效率比较高,但实际上这是破坏了市场自我修复的机制。政府应该为市场出清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不是亲自下场比赛。”
推动法律完善修订
吴晓灵在上述讲话中建议完善《破产法》,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很多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是高度重合的,由于没有对个人财产充分的保护,企业家就没有安全感。所以跑路、转移资产是他们最现实的选择。
目前,企业贷款和民间融资中普遍存在股东的个人连带担保。由于《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在申请破产时个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导致企业启动破产的积极性不高,加大了《破产法》实施难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挽救经营失败的企业家,使之依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获得重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机会。
“美国破产法是全面性的,个人破产特别多,每年100万件以上案例是个人破产,通过对个人信用的市场出清来解决市场的信用问题。”李曙光也认为,美国的破产法现在成为全世界破产法的榜样。他呼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推出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下一轮市场改革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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