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央行宣布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公布)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内容,修改为“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万敏
每经记者 万敏
6月6日,央行宣布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公布)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内容,修改为“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
2015年6月,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向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发行大额存单。其中,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被设定为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央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发行渠道主要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及经央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央行称,此次调整“为推进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个人金融资产投资渠道,增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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