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保监会、财政部正式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监管部门表示,《实施方案》的印发,意味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每经编辑 每经实习记者 袁园
每经实习记者 袁园
5月16日,保监会、财政部正式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监管部门表示,《实施方案》的印发,意味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实施方案》就保障对象和责任、保险金额、条款费率、赔偿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保障对象方面,以城乡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考虑到我国地理环境的多元化、地区灾害和城乡居民住宅的差异性,运行初期,结合各地区房屋实际情况,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目前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保监会表示,由于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因此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会根据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具体而言,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赔偿方面,由于各地房屋市场价值与重置价值差异较大,运行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确定损失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据悉,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
保监会表示,为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前期,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业务平台,建立承保理赔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据了解,保监会、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实施方案》落地,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补偿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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