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实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免费开放。而根据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也将免费或优惠开放。
一年前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有望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有望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坚持政府主导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草案明确,坚持政府主导并规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
“公共文化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助于提升国家软实力的各种公益性文化。”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范周说,“它是一国基本意识形态的基础,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基础性影响。”
草案规定了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责任,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应当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等。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巫志南在调研中发现,目前还有不少地区公共文化设施、资源、队伍、资金缺口较大,部分地区仍存在等靠要思想。“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依法落实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提供、改进责任,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他说。
定标准、补短板、建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各地据此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标准。
“这与去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及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相一致。”范周说,意见、标准与草案是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标准兜底线,地方标准促特色”的分级保障思路。
草案还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等。
目前,我国已实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免费开放。据此草案,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也将免费或优惠开放。
落实经费保障避免“拍脑袋”决策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巫志南说,形成明确“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与“预算”挂钩的“三要素”投入格局,可避免“拍脑袋”决策、盲目立项增加投入的弊端,也可避免“钱在上面、事在下面”、中间环节和渠道造成资源耗损的矛盾。
草案还提出,国家应当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范周说:“公共财政可以主要用以保障标准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之外的个性化、优质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则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激励社会力量参与
在范周看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尚未有效整合;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动力、激励机制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途径有限。
对此,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等做了具体规定,提出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强调了推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社会化。
在激励机制方面,草案提出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与奖励。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