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刘卫琰
每经记者 刘卫琰
在《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出台前夜,又一张罚单开向汽车领域。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泰轮胎)因违反“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将被处以217.52万元罚款。
实际上,自2014年我国反垄断逐步深入汽车行业以来,限制“转售价格”就成为监控和处罚的重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在汽车行业查处的7起垄断案例中,其中5起是因为限制转售价格。“因此,《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也将纵向垄断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调查二处副处长吴东美表示。而在纵向垄断中,限制“转售价格”则成为规范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汽车行业的特点,《指南》对部分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给予经营者申请“推定豁免”的权利。然而业内有分析认为,“推定豁免”的存在,为不少经营者实施垄断留下了空间,在《指南》还未正式出台前,如何更好防范这些行为的出现,应该引起相关部门重点关注。
打破“转售价格”限制
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披露消息,经调查发现,韩泰轮胎向部分经销商收取了市场规范保证金,并制定了一系列指导价格表,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指导价格销售产品。若经销商没有按照最低价格转售,就会被终止合同或者扣除市场规范保证金。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禁止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很显然,韩泰轮胎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被处以217.52万元罚款。
实际上,不仅韩泰轮胎,自从2014年反垄断调查工作在汽车领域持续发酵,大多数案件都因为经营者限制“转售价格”而被查处。
比如,去年9月,遭受处罚的某日系合资企业,就因为其要求经销商必须在一定价格区间内销售,否则将被罚款;某美系品牌企业也曾因要求经销商与其签订维持转售价格的协议被处罚。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截至目前,汽车领域反垄断的罚单金额已超过21亿元,共涉及案件7起,其中5起涉及限制“转售价格”。
对此,吴东美表示,虽然《反垄断法》已实施多年,但是汽车行业具有其行业特征。因此,针对汽车行业特点,细化相关条款,让相关主体有章可循,这是《指南》起草的目的和初衷。
在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部分,《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出,纵向价格限制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维持高价、促进横向与纵向共谋、削弱品牌间竞争和品牌内竞争、排斥竞争者等方面。
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所执行,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这些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
“推定豁免”存操作难题
《指南》(征求意见稿)不仅对经营主体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表现形式进行了阐述,而且针对汽车行业的特点,还对一些情形规定了经营主体“推定豁免”的权力。
这些情形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政府采购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汽车供应商电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
吴东美表示,关于电商的豁免只涉及汽车供应商的电商交易,也就是说,“汽车供应商与用户直接发生了交易价格,只是在形式上构成了转售关系,我们考虑给予豁免。”
然而,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禀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汽车供应商的电商行为能享受推定豁免权,实际操作中可能被企业钻空子。一旦汽车厂家与经销商暗自商定价格后,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这也是一种纵向价格垄断的行为,但是很难被发现。”
不仅如此,在新能源领域,汽车供应者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的权力也遭到质疑。
一位准备购买新能源车的消费者告诉记者,“今年初,某汽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仍在打折销售,但最近由于厂家的要求,授权经销商都提价了。”这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而享受豁免权力的重要前提。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享受豁免权力的两个重要基础为: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因此,业内有分析指出,在《指南》正式公布之前,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深入了解这些“钻空子”行为,以保证《指南》的权威性、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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