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月中旬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有关互联网金融即将迎来史上最严信息披露的声音不绝于耳。《规范》明确了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的原则、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要求等,并明确个人网络借贷(P2P)、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三类机构纳入《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最为严格和详细。
随着3月中旬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下称“《规范》”),有关互联网金融即将迎来史上最严信息披露的声音不绝于耳。《规范》明确了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的原则、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要求等,并明确个人网络借贷(P2P)、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三类机构纳入《规范》的适用范围。
其中,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最为严格和详细,除了要公布机构的基本信息外,还要就平台的运营信息、单个项目的基本信息、借款人信息等详细准确披露。不少受访的业内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规范》虽然意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按照《规范》的要求,目前几乎没有一家机构能够达标,严格而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预计会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且其中有些公示项目有待进一步细化。重要的是,信息披露所追求的目标不应是大而全,而应是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
定调从严监管
在今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被连续第三年写进报告中。虽然每年的表述仅有几十个字,但分量却举足轻重,尤其是今年的表述变化也意味着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度悄然生变。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口径明显趋紧,报告要求“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加强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政府工作报告的政策态度,基本决定了这一年行业发展的基调。从严监管基本板上钉钉,多位监管部门领导也在公开场合频频发声,表示要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实际上,近期各地已经开始行动,据了解,自三月底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就开始对非法集资进行集中彻查,且对部分P2P平台自动投标产品进行整顿调整;深圳公安部门也正在摸底辖区P2P平台,搜集平台基础信息。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频现的平台“跑路”、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加剧了外界对这个行业的审慎看待,监管空白、不到位也随之被广为诟病。因此,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成为监管的当务之急,《规范》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投资者保护不能单靠信息披露
加强对机构的信息披露,自然利于行业规范发展和投资者保护。东方汇董事长孙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于机构本身来说,加强信息披露符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也是平台作为运营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这不仅能为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依据,更是平台规避承担信用风险的责任。对于投资人来说,信息披露不到位、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投资人的投资难度和风险;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帮助投资人筛选投资项目,提高投资人的风险自担意识。
不过,形成有效的投资者保障机制并不能单靠信息披露。首金网风控总监田志成对记者表示,保护投资者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完善信息披露的同时,还需解决如何进行投资者教育,以及如何打破平台刚性兑付的问题,这样才能综合提高投资人的风险自担意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这个号称史上最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真正落地,其执行效果也令不少人怀疑。一位不愿具名的P2P平台高管称,《规范》是由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协会只是行业自律组织,且首批入会的理事单位数量有限,《规范》落地后在整个行业内的执行力度具体如何值得怀疑。他认为,行业自身做详细的信息披露并没太大动力,除非监管强制要求。
上述高管还称:“互联网金融超过六成的投资人对风险敏感度不高,这类人群通常只看收益而忽视风险。对于这类投资人来说,看到过多的信息反而会干扰投资决策,即便这些信息在内行人看来很专业、没问题,但普通投资人就会存在疑虑,最终选择放弃投资,这也是投资者教育不到位的表现。”
部分披露信息有待细化
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但另一方面,一些从业者担心,信息的过多披露,会不利于业务发展,尤其对中小平台而言冲击会更大,进而加速行业淘汰步伐。
根据《规范》要求,以P2P平台信息披露内容为例,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网站信息等机构基本信息,此外,还包括累积违约率、平台项目逾期率、客户投诉情况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以及单个项目的17项基本信息和借款人信息。分项来看,要求披露的项目均有待进一步细化。
田志成说,信息披露不求大而全,关键在于披露有用信息。在机构基本信息方面,由于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大部分来自工商注册信息,披露难度不大;在平台运营信息方面,《规范》要求披露交易总量、交易总笔数、借款人人数、投资人数量等平台经营信息,这可能会对中小平台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毕竟投资人可以通过直观的数字对比知道哪些是大平台,哪些是中小平台,这可能会影响中小平台的生存经营,导致行业强者更强、弱者趋弱。
不管是否会造成生存问题,总体看,披露机构基本信息和平台运营信息对P2P平台来说,难度并不大,只要能有配套机制保障平台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即可。但对绝大多数平台来说,难点在于披露项目基本信息和借款人信息,从目前的情况看,几乎没有一家P2P平台可以完全达到《规范》的要求。孙洋称,整个行业要达到完善、透明的信息披露能力还需要时间。
根据《规范》,项目基本信息包含17项,借款人信息分为自然人信息和组织机构信息。针对目前的初稿,业内对这两方面争议较大的部分是风险提示和个人隐私。孙洋认为,风险揭示应该主要包括项目自身的风险,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重点揭示融资人及融资项目信息,比如,项目介绍、融资人介绍、项目金额、期限、融资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以及上述要素中信息来源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都需明示。
不过,上述提及的项目介绍、期限、融资用途等信息《规范》中都另有要求,除去这些信息,不少从业者不明白《规范》所要求的项目风险提示还包括哪些。目前大多数平台的风险提示仅是标明“本平台不承担项目风险责任”,田志成说,提示风险的初衷是好的,但需要规则制定部门提出风险揭示的具体可实现路径,如明确风险提示的标准,否则可操作性不强。
“风险揭示本质上是考验平台的风控能力。各个平台的风险偏好情况不同,对风险的把控和容忍度会不同,如果不细化具体的风险揭示标准,就易出现平台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况。”田志成说。
《规范》还要求披露借款人(自然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目前很多平台都没有这么做,一般只是披露借款人的学历、婚姻状况、收入情况、信用卡额度等信息,披露姓名和证件号码涉及个人隐私,也需要征得借款人本人的同意。因此,孙洋认为,这一要求的实践难度较高,平台和政策制定部门需要就某些涉及个人隐私事项的保密要求进行梳理,把握披露尺度。
信息披露的项目虽然多,但受访对象都认为,资金用途、项目背景的真实性、以及借款人的征信情况才是关键信息。借款人的征信信息则较为复杂。田志成说,目前个人征信信息获取难度大,依靠单家机构自己获取征信信息的成本高昂,需要依靠行业协会或央行等监管部门共享征信数据库。企业的征信数据与互联网的关联强度目前仍不高,现阶段更依赖传统手段,如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大额交易合同、纳税证明、仓储物流信息等,但有些单据造假的可能性较高,平台会更看重纳税证明、仓储物流信息等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