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新》援引知情人士透露称,首批债转股规模为1万亿元,预计在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化解1万亿元左右规模的银行潜在不良资产。此前,多家商业银行高层也表示,正在积极研究债转股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政策并未明确之前,此次重启的债转股的方案还有四大紧密相关的悬念尚待解开。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万敏
◎每经记者 万敏
今年3月16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记者问时表示,企业债务率高是老问题,还是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且也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同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亦称,不良债权转股正在研究当中。
据《财新》援引知情人士透露称,首批债转股规模为1万亿元,预计在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化解1万亿元左右规模的银行潜在不良资产。
此前,多家商业银行高层也表示,正在积极研究债转股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政策并未明确之前,此次重启的债转股的方案还有四大紧密相关的悬念尚待解开。
标的资产范围限国企?
1999年,我国启动了新一轮的国企改革,债转股方案对帮助国企脱困起到了重要作用。当时,国企改革与银行业重组时期,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总额约3.2万亿,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四大行不良资产,共计规模达1.4万亿,其中4050亿进行债转股。
当前,中国经济也面临着传统行业产业结构升级、去产能改革的困境,此次重启债转股的对象或也将集中在传统主要的行业。
据《财新》报道,此次债转股对象聚焦为有潜在价值、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国企为主。这类企业贷款在银行账面上多反映为关注类贷款甚至正常类贷款,而非不良贷款。“僵尸企业”不得参与,财政不再兜底。首批试点企业,是生产能力和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和转型升级方向、属于先进产能的企业。
“债转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方式,不能再用于那些复苏无望而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这是当前在确定究竟要对哪些企业进行债转股时必须认真掂量和权衡的。要避免通过债转股保留了那些该压缩的产能和需淘汰的企业,否则势必会延缓整个结构调整的进程。”工行前行长杨凯生在4月6日撰文指出。
操作方式待定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新》4月4日报道,具体模式上,“债转股”试点银行或将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AMC),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直接承接银行债务。有关部门也考虑,或者搭建省一级的资产处置平台。
目前,商业银行投资企业的办法,一是国家开发银行的股权直投模式;二是“曲线试水”模式,借助海外全资控股直投子公司进行投资,或与外部VCPE合作,按照“债权+认购股权”的模式进行。
“如由银行的理财计划或所属子公司操作债转股,则需注意银行不宜长期持有企业股权。转股后,银行应采用多种方式择机转让所持的有关股权,否则不利于建设健康的银企关系。”杨凯生在上述文中指出。
与“债转股”一样,或将推出的投贷联动试点也面临着《商业银行法》的限制,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十二条指出,“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上述两项业务的推进存在对现有法规修改的预期,若真对法规进行修改则可能为混业经营铺平道路。”国信证券在研报中指出。
银行资本占用压力待解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的处置期限内的风险权为: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企业股权投资的资本占用远高于普通贷款,这与投资收益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对银行来说也需要精细的测算和操作。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的测算显示,若按1250%风险权重测算,1万亿元债转股将降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约1个百分点。若资本监管要求不变,较大规模债转股将令银行业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杨凯生在上述文章中指出,如果为了避免银行债权转让中的损失,而让银行通过自己的子公司来操作债转股,那无异于银行将不良贷款直接转成了不良投资,谈不上真正的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况且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的风险权重要大于一般贷款,需占用更多的资本,这就无法达到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目的。
农行行长赵欢在日前的2015年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农业银行也正在研究,将根据即将出台的政策安排和实施细则,积极审慎地推进商业化债转股,服务去杠杆,同时尽可能降低银行风险,减少全社会付出的成本。在这个过程中,农行会具体地选择客户,在具体的财务重组过程中积极谨慎地操作。
转股后退出渠道不多
要减少资本占用,商业银行需要在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时及时退出。
平安证券认为,债转股虽然能够对于银行的账面的资产质量和盈利形成一定改善,但没有改变银行真实的资产质量状况,同时也会相对增加对银行的资本消耗,此外,债转股之后虽然存在企业死而复生银行能够获取高转股回报的可能性,但同时也面临企业最终走向破产清算,而债转股使得银行偿付顺序后置的可能(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后者的可能性将明显大于前者),因此,站在银行角度,对待债转股的态度更倾向于审慎,并不会有太大动力推动企业债转股。
“当下来看银行持股退出的渠道并不多,通过股权转让或减持,但其中又有很多复杂的定价问题,也是很容易造成损失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对债转股这件事情一定会非常非常的谨慎。”一位商业银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杨凯生在上述文章中回顾90年代末债转股时也提及,“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考虑如何对有关股权进行处置时,可供选择的方式又十分单一,主要就是企业回购(部分是原价回购,多数则是打折回购)。这样的结果是债转股不仅没有能够起到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作用,而且在企业回购股权时原债权人都普遍承担了一定的损失。”他认为,在今天市场化程度已明显提高,债权人、债务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结构已经多元化,财政已难以再对有关损失“兜底”的情况下,对债转股操作的复杂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当年的一些做法现在已无法再简单施用。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