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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新水泥被实名举报年报造假 公司称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证券日报 2016-04-05 16:43

    在华新水泥2015年业绩下滑的同时,公司还在年报中披露了13起民事诉讼案,其中,包括华新水泥前合伙人刘建山的相关案件。

    随着上市公司年报的公布,华新水泥也披露了自身2015年的年报。受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影响,公司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亿元,同比下降91.59%。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2178万元,同比下降105.4%。

    在华新水泥2015年业绩下滑的同时,公司还在年报中披露了13起民事诉讼案,其中,包括华新水泥前合伙人刘建山的相关案件。

    而据刘建山向《证券日报》记者举报:“上市公司(华新水泥)每到年底会通过抵账的方式抵消应收账款,此后在第二年再转回。”

    对于该举报,华新水泥回复《证券日报》记者称:“我公司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核算真实准确,且被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报告。”

    关于华新水泥的上述回复,有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公司并未就抵消应收账款一事直接回答,而是将责任推到了审计师事务所身上。

    该律师表示:“如果公司存在第二年将此前的抵账冲回的行为的话,那么,这个三方抵账就是虚假的,不是真实的。而公司的年报也将因此存在做假的嫌疑。”

    前合伙人举报年报造假

    根据刘建山给《证券日报》记者的举报材料显示,为配合华新水泥公司(上市公司)年终对外公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武汉)财务中心分别于2012年、2013年年底抽调大量财务人员到华新襄阳公司进行调账并指使华新襄阳公司全力配合。对应收账款项分别在年终前以虚假三方抵账形式冲抵,以降低应收账款金额,满足上市公司年终对外公告的需要。

    据了解,2012年,华新水泥旗下全资子公司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武汉)与襄樊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和襄樊兴世达塑胶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三方合资成立新公司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因襄樊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和襄樊兴世达塑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皆是刘建山,因此,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刘建山担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一职。

    刘建山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此虚假三方冲抵的应收账款,在次年元月后恢复应收账款真实金额。2012年实际应收账款约1.4亿元,下调4000多万元,下调后为9000多万元。2013年实际应收账款约2.7亿元,下调1.4亿元,下调后为1.3亿元。”

    记者发现在举报材料列举了2012年12月份和2013年12月份的抵账申请单、抵账确认单、应付账款对账函等相关证据。

    刘建山向记者表示,华新武汉一般是在年底口头传达,突击要求降低应收账款。“卡在12月25日之前下调应收账款,过完元旦之后就恢复了。”

    事实上,三方抵账的方式并不是不存在的,但需要三方签订抵消协议,并确保抵消的完成。而对于上述在年底抵消后第二年又恢复的情况,则并不被视为合法行为。

    据一家审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三方抵消后在第二年冲回的行为,明显有做假账的嫌疑。“在年末的时候进行抵消,那么,年报中显示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都将是降低后的数据,如果在第二年进行恢复的话,那么,年报的指标明显是虚假的,这是粉饰年报的行为。”

    有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如果上述情况属实的话,那么,这说明上市公司的年报不真实。“如果合资公司在年前进行三方抵消,之后再恢复的话,那么,这就表明三方抵消是虚假的,而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相关数据也将是虚假的。”

    该律师表示,据会计法相关规定显示,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而如果上市公司通过三方虚假抵消的方式降低应收账款则说明该上市公司涉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该举报,华新水泥回复《证券日报》记者称:“我公司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核算真实准确,且被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报告。”

    不过,上述律师表示,上市公司的回复并未直接回答记者的问题。

    情节严重将负刑事责任

    据会计法相关规定显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将负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事实上,刘建山向记者表示,并非只有合资公司一家公司通过三方抵消的方式降低应收账款。“华新武汉旗下子公司都被要求降低应收账款。我也是在和华新武汉总裁通话时了解到的。”

    据了解,华新武汉的总裁在和刘建山打电话的时候,曾向刘建山解释如何降低应收账款。“我们不是上市公司,所以,并不关注应收账款的多少,以前也不知道怎么降低应收账款。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这方面的需要。”刘建山表示,“合资公司是要合并报表的,而混凝土公司的应收账款数额一向比较大,所以才会要求合资公司降低应收账款。”

    刘建山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华新武汉方面比较急,一般是通过华新武汉财务中心会下发下调应收账款的通知,同时还下达了降低应收账款的指标。2012年降得不多,只有4000多万元,但是,到了2013年一下就降了1.4亿元。

    刘建山表示,合资公司这边也是提前和客户打好招呼,只要对方盖章,之后再恢复就行。“由于合资公司是负债方,所以只有关系好的客户才会答应盖章。”

    由于刘建山只在2012年和2013年在合资公司,因此,合资公司之后是否有下调应收账款,刘建山表示不清楚。

    华新水泥财报显示,2012年至2015年公司应收账款分别实现8.05亿元、9.08亿元、8.09亿元和6.89亿元。

    降低应收账款寻因

    如果刘建山的举报属实的话,那么,华新水泥为何要下调应收账款呢?

    据上述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上市公司在减少应收账款的同时,也将减少公司负债。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将很大。

    此外,《证券日报》记者还通过咨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了解到:“降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话,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也将随之下降,流通比例也会同时下降。”

    另有注册会计师向记者分析称,应收账款的下调将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计提数据和坏账指标,此外,公司在2012年有发行公司债,下调应收账款也会影响到相关评估。

    据华新水泥2015年发布的年报显示,2012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共计人民币20亿元,公司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2012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2012年第二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1亿元,公司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2012年第二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据了解,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每年出具一次,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公布,在持续跟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评级机构网站公布持续跟踪评级结果。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调查评级机构网站公布的信息得知,有多项指标与公司的债务相关,如资本结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长期资本化比率、总资本化比率)、财务实力指标(包括总债务/EBITDA、CFO(经营现金活动现金流)/总债务等)、流动性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比率等),这些指标都与负债相关,同时也是影响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关键财务指标。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表示,在合资公司三方抵消后,上市公司关于负债的相关指标将在评级时被优化。

    公告显示,2015年4月22日,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将公司主体信用级别及债券信用级别上调为AA+。

    有注册会计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优化指标对评级有好处,如果公司债券信用级别较高的话,公司的贷款利率也会被相应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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