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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施娜
在去年被监管层面多次提及之后,“启动投贷联动试点”首次被写入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是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一项重要举措,银监会对此也非常重视。下一步,要找到一个合理的机制去运作,在投和贷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风险对冲。
实际上,去年3月,国务院就发布文件提出,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投贷联动”业务,明确“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5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表示,银监会正在研究“投贷联动”机制,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探索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创新“投贷联动”等融资方式支持创新企业。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与《贷款通则》等均对银行投资PE等业务存在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贷款通则》第20条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对此,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今年提交提案,建议修改现行相关法规,允许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等,为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6月11日,监管对私募基金业务开闸,5个月内共17家商业银行申请备案私募牌照获批,但12月中下旬又突然被叫停。一些人士认为,这对开展“投贷联动”试点不利。
郭田勇则表示,不一定要银行直接投或修改法律法规才能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银行可通过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以及成立相关事业部等方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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