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理财产品导致投资者亏损超13%的风波持续发酵。有投资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已将南京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虚假宣传以及不进行风险提示给他们带来的损失。对此,南京银行相关人员表示,尊重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公司会积极应诉。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晟
每经记者 黄晟
“鑫元基金”理财产品导致投资者亏损超13%的风波持续发酵。
“我们已向江苏省银监局及相关部门投诉南京银行,并到法院提起诉讼”,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邵先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初,购买“鑫元基金”是基于对南京银行代销的信任,以及理财经理所做出的低风险承诺。
近日,南京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上述理财产品是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产品,南京银行只负责代销,目前该理财产品有一定幅度的亏损,投资者便接受不了,而实际该理财产品还没有到兑付日期;其次,作为投资者,应该明白任何投资都有风险。
有投资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已将南京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虚假宣传以及不进行风险提示给他们带来的损失。对此,南京银行相关人员表示,尊重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公司会积极应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截至目前,各方仍未就上述问题达成和解。
投资者:理财经理承诺半年回报13%
近期,多名江苏南京市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称,半年前,他们在南京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新推出的“低风险稳健型产品”,购买时理财经理曾口头“承诺”过这款产品“半年绝对回报13%”。然而,当该产品即将到期兑现时,投资者却面临15%左右的亏损。
据投资者出示的上述基金产品宣传单显示,这款理财产品名为“鑫元定开基金”,这款产品名为“鑫元”,一年定开以及半年定开,该基金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在南京及江苏市场主要由南京银行代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在这些宣传材料上,可以看到“半年绝对回报13%”、“中低风险,稳健增值”等字样,还留有理财经理的电话等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文批准于2013年8月成立,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其中,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80%,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0%。
“为了消除投资者对风险的疑虑,银行理财经理还通过口头承诺、短信、宣传单页等方式加以宣传‘鑫元基金’的好处,并不断强调绝对是一款‘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并被告知该款产品的收益将高于此前购买的任何理财产品。”有投资者回忆称。
投资者程先生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刚开始也不知道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亏损了,直到接到银行支行理财经理的电话才知道,其半年前花30万购买该理财产品半年期鑫元定期开放A,现在已亏损了四五万元。
“2015年6月,南京银行各支行分别通过宣传单、短信、柜面板书等各种方式极力推荐销售该理财产品表示,该基金是一款中低风险等级、稳健增长的理财产品,不投资股票,有些支行还承诺有保底的收益率,并一再称是南京银行自己推出的理财产品。”前述投资者回忆。
律师:银行负有风险提示之责
对于上述投资者所称鑫元基金产品虚假宣传等相关事项,上海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人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鑫元基金从未印刷过“绝对回报”、“稳健收益”等含有大量违规用语的宣传单页。
鑫元基金办公室人员还称,目前鑫元基金的销售渠道主要来自于合作银行的代销渠道,因此,对于终端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部分投资者所反映的“虚假宣传”情况,鑫元基金公司目前无法确认。这样的情况可以向银行进一步的了解了解。
对于投资者指称的涉嫌虚假宣传一事,南京银行品牌部工作人员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这需要进一步的了解核实清楚相关情况再回应,银行应该是不会作出这种虚假夸大其词的宣传的。
南京银行方面提供的一份纸质版“解释”称:一、鑫元一年定开和半年定开基金是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注册的合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二、该行的销售工作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向客户履行了规定的告知义务,客户签署了认购协议,并实施了认购行为;三、该款基金产品目前的运作状况与整体市场关联;四、前期本行已与客户进行了多次的沟通、解释,也希望客户理性对待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另据南京银行透露,2015年上半年,该行累计销售鑫元的两只基金28.5亿元,约占两只基金销售总额的75%。购买人数超过1.7万人次,主要来自江苏省,其中,南京地区销售占比较高,占全行总销量的近七成。
对此,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主任律师王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样的情况主要看投资者购买该产品时的协议书或合同的相关约定。而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
王芳律师认为,在一般商事行为中,确应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但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由于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存在专业性及信息量等客观上的不对等,投资者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主体,并不知晓何种理财产品最合乎自己的需求,而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投资者往往可能选择并不合适的理财产品。
王芳律师还称,为弥补这种不平等,应当对专业金融机构课以相应的义务,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为投资者初步挑选理财产品的责任,以避免投资者因其专业性上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亦可防止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格的投资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罔顾投资者权益而从中牟利。
银监部门:已受理投资者部分投诉
南京银行在《关于鑫元定开基金有关问题的回复》中称:“截至2015年12月10日,鑫元一年定开和半年定开基金净值分别从本次封闭期开始的1.013元和1.06元下跌至最新的0.903元和0.924元。”
投资者程先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开始说低风险,稳健增值,半年绝对回报13%,现在一下亏损15%,他们已经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江苏省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投诉南京银行理财产品虚假宣传,并且没有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也先后向南京银行和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并要求银行退还本金。
投资者李女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江苏省银监局工作人员称,部分投资者提及的南京银行理财经理曾做出口头承诺,但由于缺乏证据,银监局暂时无法受理。
而对于“绝对回报”等涉嫌违规宣传的用语,江苏省银监局将进行调查,1~2个月内给出调查结果,一旦调查核实确认为南京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确有此类违规承诺,将会对南京银行进行调查。此外,对于部分投资者向江苏省银监局举报南京银行在销售部分基金及理财产品时没有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醒,江苏省银监局也表示已经决定受理。
李女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投资者已经将南京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南京承担虚假宣传以及不进行风险提示给他们带来的损失,南京秦淮区法院原本定于今年一月中旬开庭,后被告知开庭时间延后了。
对此,南京银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广大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该行都会尊重并且会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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