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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每经网 2016-01-20 23:03

    实施细则明确,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每经编辑 柴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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