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智慧能源大股东状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

    证券日报 2016-01-08 10:28

    1月7日,A股上市公司智慧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控股集团”)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电缆”)作为原告,已于2015年12月31日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原告荣誉权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月7日,A股上市公司智慧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控股集团”)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电缆”)作为原告,已于2015年12月31日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原告荣誉权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而根据公告,目前,宜兴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并于2016年1月6日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苏0282民商字第155号)。此外,公告显示,远东控股集团、远东电缆作为原告发起这一诉讼的原因在于,“2015年11月22日,被告等多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抵制‘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的联合声明》,且在中国电线电缆网等行业平台上发布了具有指责性的文章,导致多家网络媒体转载,并向国家很多机关部门、江苏省等很多机关部门、多家电力公司及电网公司等客户单位发出抵制监察提示活动的《汇报函》、《沟通函》等”,而在原告看来,被告的这一系列行动“诬告、诽谤、诋毁了远东控股集团及远东电缆,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

    业界对监察提示看法不一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3年9月份,由远东电缆担任理事长单位的江苏电缆商会,开始推动《监察提示函》的发布工作。所谓《监察提示函》是指,由江苏电缆商会出面,以商会的名义委托第三方机构北京佰策邦公司,向某项招标单位的业主单位、物价部门、质监部门发出“提示函”,告知他们某某项目(工程)的电缆招标价格过低(过高),偏离了正常的价格,警惕中标方会出现偷工减料等行为。同时,《监察提示函》还会发布在佰策邦公司的“中缆在线”网站上。

    而业界对于江苏电缆商会及远东电缆等这一行为的评判发生了分歧,一种声音认为,“江苏电缆商会的发布《监察提示函》具有法律依据,对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提高行业产品质量的正面作用是巨大的”;而另一种声音却认为,“每家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都不一样,不能通过某一个标准来判定某价格是否涉嫌低价竞标。《监察提示函》给企业的投标过程增加了很多困难。与此同时,江苏电缆商会未经授权,借‘中缆在线’自行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并发出《监察提示函》,是违法行为,不具有公信力”。

    此外,更有业界指责称,“《监察提示函》其实是远东电缆借‘江苏电缆商会’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之所以如此判断,基于江苏电缆商会从没有针对该商会的理事长单位——远东电缆发布过任何预警,“中缆在线”也没有曝光过远东电缆。

    上述媒体援引的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江苏电缆商会已向有关招标方发出《投标报价分析建议书》582份,向投标方发《提示函》140份,向用户、投标方和政府监督部门发《监察提示函》147份,涉及标段188个。

    行业环境有赖监察

    江苏电缆商会名誉会长、远东电缆董事长蒋锡培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由远东、亨通、宝胜、上上、江南、俊知等12家知名光电线缆企业发起组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且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依规发出的《提示函》、《监察提示函》,目的在于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在自律和监察委员会首次工作会议中就针对《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讨论稿进行了充分商榷,已在商会一届二次、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程序上完全符合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会议议事规则。因此,寄发《提示函》、《监察提示函》是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经合法程序通过的民主决议事项”。

    在蒋锡培看来,“国内的线缆行业乱象丛生,急需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作为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的理事长单位及行业龙头,有义务站出来树立起正确的行业规范,带头抵制质量违法、低价恶性竞争、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违反市场正当竞争原则的乱象。发出《提示函》和《监察提示函》目的是警示存在上述问题的公司”。

    “我们的证据确凿,对打赢这场官司非常有信心!”蒋锡培向记者表示。

    远东控股等发起诉讼

    接受采访的江苏电缆商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黄解平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商会的具体监察工作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在获悉中标信息后,根据第三方价格监测分析,商会才会根据《江苏电缆商会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规定》对报价可能低于行业最低成本的中标单位发布《提示函》;而第二步,对已经发布过《提示函》的中标单位再次以可能低于行业最低成本中标的,商会才会对招标单位、监督机构等(包括中标单位)发布《监察提示函》”。

    “因此,这一系列的举措首先不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标甚至中标。”黄解平还向记者表示,“另外,我承认不同的企业因为技术、管理水平的参差,在生产成本上存在差距。但有些企业的报价实在是太偏离了”。

    “最为关键的是,我们的监察提示是有具体管理规范的,相关文件通过商会多次会议(监察工作会议、理事会议等)的审议,最终才通过。不少此次联名发布《关于抵制‘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的联合声明》的有关单位,都曾参加会议并最终表决通过。”黄解平补充道。

    根据诉讼状,远东控股集团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立即删除中国电线电缆网(CWC)等网站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字;依法判令被告向国家级行政机构,江苏省省级行政机构,电网公司及电力央企,地方电力公司以公开、书面形式撤回《关于对“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损害电缆行业企业商誉和利益的情况沟通函》、《汇报函》;判令被告有关媒体上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99万元。(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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