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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长江经济带发展纲要即将出台

    中国证券报 2015-12-31 10:33

    发改委日前发布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意见表示,积极贯彻落实三大国家战略,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

    四、充分发挥合作平台作用

    (十四)建设好各类合作园区。支持安徽皖江城市带等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完善产业协作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中西部和东北有条件地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进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完善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合作基地,创新合作机制,促进共同发展。支持省际交界地区开展合作试验,大力推动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示范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和铁岭、四平、通辽协同创新合作区建设,积极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作共建、利益共享的合作新机制。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技术、品牌、管理经验输出等方式,加强园区合作。鼓励地方研究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园区。

    (十五)创新发展合作平台。支持依托国家级新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等功能平台,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区域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合作。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合作方式和平台,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信息网等网络合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发挥国家级、省际间大型经贸投资洽谈会、论坛、博览会等会展作用,形成社会参与、共同促进区域合作的良好局面。支持组建跨区域行业协会(商会)联盟,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合作。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推动区域产业升级。

    (十六)支持内地与港澳台侨合作平台建设。推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平潭综合实验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内地与港澳台侨合作平台建设,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深化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合作。充分利用多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相关合作平台在政策落实、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不断丰富和完善政策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与港澳台侨合作新平台。

    (十七)完善国际合作平台。推动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发展,提高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稳步推进中越、中蒙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支持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中马、中印、中孟、中韩产业园以及马六甲临海工业园区、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瓜达尔自由区等国际产业园区合作发展。鼓励和支持相关地区开展中欧区域政策合作试点。支持各地充分发挥博览会、经贸投资论坛等平台作用,深化与有关国家的交流合作。根据“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支持设立新的国际区域合作平台。

    五、创新区域合作机制

    (十八)建立区域合作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设立由政府出资的区域合作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区域合作重点项目。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跨省(区、市)的重大基础设施、流域环境治理、协同创新体系建设等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资金、智力、产品等优势,在促进区域合作的重大项目建设、合作规划编制、推进产业承接转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九)创新利益分享与保护补偿机制。支持研究建立跨行政区产业合作的利益分享机制,探索“飞地经济”园区利益分配模式。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碳排放权跨区域交易。支持探索完善区域合作利益分配模式。

    (二十)强化区域互助机制。支持援受双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创新对口支援(协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拓展工作领域,着力增强受援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受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相关地区在推动对口支援从单向支援向互利合作转变方面开展探索实践。

    (二十一)建立健全法治环境。健全并完善促进区域合作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营造更加自由、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深化促进区域合作法规体系建设的基础问题研究,探索推进有利于深化区域合作的法治建设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合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创新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推动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区域合作的长效机制和跨地区、跨部门重点项目、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机制。

    (二十三)强化上下联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和指导地方政府及区域合作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听取地方区域合作系统意见建议,加强地区间学习交流,及时总结推广相关地区和合作组织在加强区域合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地方区域合作主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研究解决区域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推动区域合作工作不断深化。

    (二十四)推动区域合作系统建设。发挥政府对区域合作的引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区域合作管理体制,区域合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沟通衔接,共同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贯彻实施。充分发挥省部联席会议、地方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以及各层面沟通交流机制的作用,强化对合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强区域合作系统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各类培训交流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区域合作监督约束、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建设方面开展研究探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8日

    编辑:陶玥阳 初审:赵庆 终审:涂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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