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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长江经济带发展纲要即将出台

    中国证券报 2015-12-31 10:33

    发改委日前发布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意见表示,积极贯彻落实三大国家战略,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

    二、积极贯彻落实三大国家战略

    (三)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各地发挥比较优势,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顶层设计以及各省(区、市)参与建设“一带一路”实施方案。支持发挥西部地区向西开放前沿阵地、沿海地区龙头引领和内陆腹地战略支撑作用,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重点打造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结合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支持各地深化与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共建境外产业集聚区,有针对性地培育打造一批共建走廊试点示范省(区、市)。

    (四)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支持三省市制定各自方案和支持政策,稳妥有序推动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进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协调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和试点示范。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支持建立由北京市牵头的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治、产业发展协同协作、市场要素对接对流、社会保障共建共享等重点领域合作。

    (五)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认真组织实施即将出台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沿江11省市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协商合作机制,高起点高水平合作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沿江产业有序转移和优化升级,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推动上中下游地区协调发展、沿海沿江沿边全面开放。发挥长三角区域合作组织作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带动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

    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合作

    (六)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三大战略为引领,积极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等经济支撑带建设,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其他地区借鉴京津冀协同发展做法,提高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内部协同发展水平。推进重点地区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地区积极探索同城化。根据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探索建立毗邻省份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推动空间布局的协调和时序安排同步进行。

    (七)推进统一市场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矫正要素配置扭曲,促进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联动合作,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促进信用信息互通、互认和互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立相对统一的市场执法标准,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共认共享,市场监管措施联动,依法坚决打击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八)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毗邻省份间加强沟通协调,加快铁路、高等级公路、内河航道等交通干线建设,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提升道路通达水平,构筑紧密协作、高效便捷、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支持合作共建重要的支撑电源点,加强区域电源与电网联网建设,完善油气输送管道网络,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加强跨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综合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促进信息网络设施共建,优化省际骨干网络,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升级。逐步推动同一城市群内取消手机漫游收费。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控中心,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发展江海、铁水、陆航等多式联运。

    (九)加强产业对接协作。结合实施三大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支持建立区域产业链条上下游联动机制,促进产业组团式承接和集群式发展。积极推进区域协同创新,支撑引领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布局,调控发展规模,推动转型升级。坚持市场导向,尊重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在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自行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动重点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和产业转移。支持有条件地区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各地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共同组建公司管理园区等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各类园区。

    (十)推动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鼓励引导区域间加强创新要素对接流动。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跨区域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基地,实现互利共赢发展。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加强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对接合作,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共建科技园区。支持区域间合作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金,加快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区域间围绕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医疗健康及产业发展等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共享创新成果。深入推进对口科技援助,鼓励东部地区与西部省份合作创新,探索欠发达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新路径。

    (十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合作。鼓励开展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协同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联合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支持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开展区域大气污染和江河湖海水环境联防联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建立会商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合作,共同应对区域突发性生态环境问题。探索区域一体的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完善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管理和交易制度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十二)深化社会事业领域合作。加强统筹协调和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流转顺畅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有关地区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医疗卫生资源和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区域协同创新。加快推进各类社会保险关系在不同省份间无障碍转移接续,科学设定并逐步统一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各地区人才交流和劳务合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无障碍流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区域联动监管,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协同处置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跨省交界地区全面开展社会事业合作。

    (十三)加大对口支援(协作)工作力度。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和青海等省藏区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及相关库区的对口支援或帮扶力度。优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支援方在资金、技术、人才、体制、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创新帮扶形式,拓展工作领域,突出改善民生,加强支援方与受援方互动,促进受援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东西扶贫协作,建立刚性约束机制,支持以企业合作为载体,推动东西部人才、资金、技术、市场等要素有效对接。鼓励各地区自行开展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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