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上证所近期针对*ST博元(600656,收盘价6.55元)的“定期报告不保证真实”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了纪律处分决定,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12月30日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上证所近期针对*ST博元(600656,收盘价6.55元)的“定期报告不保证真实”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了纪律处分决定,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ST博元是今年3月26日被移送公安机关的。而根据相关规则,上市公司如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将在被移送公安机关之日起的12个月内,也就是最迟于2016年3月25日前被终止上市。
公开谴责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今年4月,*ST博元在发布的2014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此事引起市场高度关注。
同时,*ST博元财报显示,公司2014年度归属净利润为-9885万元,与公司前期业绩预告中预计的-1000万元差异巨大。在监管机构的持续督促下,公司于10月31日发布《关于定期报告整改的公告》,对2014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季报的声明承诺进行了更正,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证所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认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年报信息及相关业绩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高度关注。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董监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管理层对股东应当负有的诚信责任,是其忠实勤勉义务的应有之义。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保证责任的缺失,将导致信息披露失去信赖基础,进而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对此,《证券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ST博元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披露称不保证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一季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损害了投资者权益,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市场影响,性质恶劣。同时,公司业绩预告的亏损金额与实际亏损金额差异巨大,且未及时予以更正,其行为也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上证所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许佳明、江华茂、杨海俊、金建飞、独立董事张晓丹、曹昱、王辉、监事刘冬、徐旅、程靖、周辉朋、黄其伟、总经理兼董事陈栩、董秘兼董事何进、财务总监兼董事李红予以公开谴责,对财务总监黄斐予以通报批评。
明年3月25日前存退市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ST博元因股改业绩承诺资金未真实履行到位等事项,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司由此成为沪深两市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近期,*ST博元披露公告称,公司接受自然人股东郑伟斌捐赠的福建旷宇95%的股权,评估作价8.6亿元。该事项再次引发市场关注和质疑。据记者了解,即使本次受赠资产能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但其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项,二者无直接联系。对此,公司在相关公告中也予以了明确提示。
关于此次捐赠涉及的部分资产用来弥补原大股东挪用公司的股改资金造成的损失问题,上证所在此前监管工作函中明确表示,这不符合股改承诺中明确的现金方式要求;*ST博元也在对上证所的回复中确认称,此次捐赠资产与股改业绩承诺资金未履行到位事项没有直接关系,“股改业绩承诺资金应以现金方式补足”。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ST博元股票恢复上市,必须符合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不存在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等实质要件。后续公司如果拟申请恢复上市,应当具备前述条件。
记者注意到,*ST博元是今年3月26日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根据相关规则,如不符合上述恢复上市条件,*ST博元将在被移送公安之日起的12个月内,也就是最迟于2016年3月25日前被终止上市。
上证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对于改善市场环境,从根源上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上证所将严格执行退市规则,依法依规做好*ST博元的相关退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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