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全球炙手可热的微信、WhatsApp、Line、KIK,都用到一种基于通讯录的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的根本性技术基础,而此人早在2006年就发明了这个技术,并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但是,这个专利没有给他带来任何的机遇。
文/超凡知识产权 李丙林
最近,从微信的知识产权朋友圈看到一个有关"微信基础技术发明者"赵建文的失落故事,网上搜了一下,相关文章大概最早是由《21世纪经济报道》于2014年3月19日发表,标题为"微信基础技术发明者曝光:专利已转让曾找小米"。阅读之后,感慨颇多。
文中记载"如今在全球炙手可热的微信、WhatsApp、Line、KIK,都用到一种基于通讯录的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的根本性技术基础,而此人早在2006年就发明了这个技术,并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但是,这个专利没有给他带来任何的机遇。"发明人在该专利授权后寻找投资人屡屡碰壁,无奈之下将该专利转让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为了更利于未来的创业,发明人去美国读了MBA。一个价值颇高的专利技术权利人,难以维权而无奈转让(这还得说腾讯慧眼识珠且尊重知识产权);一个发明人,放下技术去读管理,令人遗憾。
出于一个专利代理人的好奇,笔者下载了该专利的申请文本和授权文本,以及审查员审查过程中检索到的三篇对比文件。该专利是2006年9月28日提交,2011年5月18日授权,专利号是200610116632.X。该专利的技术要点是: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1)以手机电话本或名片夹作为即时通讯客户端用以通讯的联系人列表;(2) 通过客户端将用户的手机号、手机标识信息同步至服务器,基于用户基本信息,客户端登录服务器;(3)即时通讯客户端之间以手机号或与手机号对应的生成ID为即时通讯ID,通过即时通讯服务器进行即时通讯。简单来说就是基于手机电话本(通讯录),手机等客户端之间通过服务器进行即时通讯。
这里也不讨论微信、WhatsApp、Line、KIK这些软件是否落入200610116632.X的保护范围。但这些软件什么情况还是需要说说。微信是什么样的在中国属于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这里就不讨论了,只说说WhatsApp、Line、KIK。
根据百度百科,WhatsApp是用于智能手机之间通讯的跨平台应用程序,借助推送通知服务,可以即刻接收亲友和同事发送的信息。WhatsApp是基于手机号码注册的,在注册的时候,需要输入手机号码,并接受一条验证短信,然后WhatsApp会搜索你的手机联系人中已经在使用的人并自动添加到你的手机联系人名单里。Line也叫"连我",也是一种沟通应用程序,以电话号码自动增加朋友。Kik是一种手机通讯录的社交软件,可基于本地通讯录直接建立与联系人的连接,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免费短信聊天、来电大头贴、个人状态同步等功能。由于赵先生专利的申请日是2006年,而微信、WhatsApp、Line、KIK等软件的推出时间基本上在2009年之后,所以说赵先生的技术是较早的基于通讯录的移动即时通讯应用技术,说它是个基础文献应该是差不多的。
进一步,如果我们说这些软件与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存在相当程度的相关性,也应该是符合事实的。这些软件的用户加在一起差不多会有十多亿甚至更多,如果每个应用与赵先生的专利产生一毛钱的关系,肯定也是个天文数字了。遗憾的是,该专利在中国之外没有任何保护,在国外即使使用的人再多,中国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也无法得到任何收益。在国内的权利人现在是腾讯,收益权也已不再属于发明者本人。
显然,对个人发明人赵先生来讲,这是一个遗憾且悲哀故事,发现金矿的人只得到了几把砂子。这件事表面上是他一个人的事,其实这种情况对整个社会并不是好事。试想一下,如果对技术做出原创性贡献的发明人总是无法得到应得的利益,谁还有热情搞研究?中国的第二次经济转型(即从制造经济到创新经济)能成功吗?
《21世纪经济报道》文中提到,"赵建文在寻找投资商上屡屡碰壁,原因是投资商认为:第一、这个技术如何实现的想法一旦被人发现,很容易就会被复制;第二、大公司发现后会迅速复制并把产品做大;第三、这项技术会革短信的命,牵涉到运营商;第四、国内专利意识较差,通过专利不可能构成竞争壁垒。" "还有一点是,他们认为我的知识结构就是技术,没有做市场的经验。"投资商的观点可能稍有些偏颇,也可能就是事实,但是这些人搞投资是要花真金白银的,他们的认识至少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才符合逻辑,也就是说,目前的现实对发明人或者权利人是很残酷的。如果中国的专利保护是有力且有效的,故事的结局完全应该是另一个样子。
赵先生的故事之所以是这样,肯定和社会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也与他自身是个人发明人有关。环境的改变肯定是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不会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一味的苛责或者抱怨于事无补,对于个人发明人,重要的是考虑一下我们能够做什么或者怎么做或许更有现实意义。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还不理想,对于个人发明人更不利,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在操作层面。一方面个人发明人势单力薄,无论是研发条件还是资金实力都远远不够,研发深度受限,技术构思或者创意再好也没有用;另一方面,个人发明人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进行诉讼也会处于劣势,这并不是说法院一定歧视个人发明人,只要对方打个持久战,个人发明人就吃不消;再者,即使认定侵权,似乎很少听说个人发明人获得很高的赔偿,国内有数的几个高额赔偿都是公司之间的。正是因为个人发明人的局限,很多公司有底气"不害怕动用法律程序"。
编辑:柴刚 审核:赵庆 终审:涂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