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私募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出台 不准在微信朋友圈推广

    每日经济新闻 2015-12-17 13:59

    昨日晚间(12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刊出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做了进一步约束,这引起资本圈广泛关注。不少大型私募更是快速反应,直言立即连夜组织公司员工学习该管理办法的内容,该管理办法对整个私募行业的影响可见一斑。

    每经编辑 牟璇 杨建    

    每经记者 牟璇 杨建

    今后,微信朋友圈不会再看到私募基金为发产品而进行地鼓动宣传!

    昨日晚间(12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刊出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做了进一步约束,这引起资本圈广泛关注。不少大型私募更是快速反应,直言立即连夜组织公司员工学习该管理办法的内容,该管理办法对整个私募行业的影响可见一斑。

    在此次管理办法中,“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这些往常从未出现过的字眼引起了私募人士的议论纷纷,相关私募人士指出,此管理办法的出台象征着整个证券行业、整个私募行业的监管将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法制化,从前各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将不被允许。

    昨日晚间,《每日经济新闻》致电多家阳光私募管理人,包括玖逸投资总经理战军涛、翼虎投资总经理余定恒、中域投资总经理袁鹏涛、西藏琳琅投资总经理王琳、中兴汇金投资研究总监李勇,详细解读此次的募集行为办法亮点。

    一:要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私募解读:该条规定要求,私募基金必须获得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才能够发产品,而以前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无论是否备案都是可以发产品的。

    二:销售人员需有基金从业资格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私募解读:过去对私募营销人员的要求是不严的,而此次是明确要求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这意味着以后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私募产品的销售。

    三:规范公开宣传信息

    第十五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私募解读:一位私募人士表示,这是首次提到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宣传私募基金,以前往往是发行时通过销售机构对公司进行一些投资策略、过往业绩、管理人的介绍,而此次首次提到品牌和发展战略。

    四、投资者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私募解读:以前是只要这位投资者他认购了我的产品,无论是通过私募自己营销还是委托机构营销,都需要签一些合同和协议,只要风险揭示书完整就视为投资者是合格的。而现在是假设这位投资者三年后又想认购我发行的新产品,就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五、投资者冷静期

    第二十九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私募解读:在与私募交流的过程中,多位私募也提到了这个投资者冷静期概念。一位私募人士表示,从前是没有投资冷静期概念的,因此这次规定是比较新颖,同时也是希望能够给投资者足够的时间,充分评估后做出判断。

    六、必须进行回访确认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私募解读:以前销售过程中没有回访确认这一规定,签订合同后就视为生效,而此次要求私募基金本身进行回访,确认是不是合格投资者,是否全面了解私募产品的风险等情况,以防止销售机构未完整向投资者告知相关事项。

    七、要对特定对象进行详细背景调查

    在第三章十五条至十九条对特定对象进行详细背景调查作出了细化。其中要求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解读: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杜绝募集机构之前或许存在一些"只募钱不看人",向一些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现象。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微信朋友圈不能推广

    在第四章私募基金的推介对禁止的推介行为和禁止的推介载体都做了认定。

    私募解读:此外还在推介载体方面做了细化,比如不能在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进行推介,还不能在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上面进行推介。而这些在此前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募集机构会通过自媒体等进行宣传推介。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现象。

    九、违规募集严肃追责

    在第六章自律管理里,对私募的募集行为违规责任进行了认定。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对于一般违规募集的责任,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违规募集的责任,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私募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这次的募集行为办法中,对于责任的划分也是非常明确的,例如,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处罚、工作人员的处罚等。这对于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制化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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