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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凭啥能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律师:敞口合同权利方几乎是银行

    证券日报 2015-12-01 16:53

    有关数十款银行理财产品被银行单方面提前终止的消息受到了广泛关注,而银行提前终止的法律基础——“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单方终止”也受到了质疑。“这类合同类似于法务实践中的敞口合同,叠加了N个不确定性,更可怕的是这种不确定背后的权利方几乎全部是银行。”

    (原标题:银行理财产品协议条款“埋伏笔” 律师调侃:“敞口合同”叠加N个不确定)

    余额约15万亿元的理财资金在投资者与银行之间高频流转,然而,维系双方关系的却可能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的“敞口合同”。

    近日,有关数十款银行理财产品被银行单方面提前终止的消息受到了广泛关注,而银行提前终止的法律基础——“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单方终止”也受到了质疑。《证券日报》记者近日查阅大量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即理财产品合同)发现,银行在涉及合同核心内容的很多方面都留有“伏笔”。

    合同法资深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合同类似于法务实践中的敞口合同,叠加了N个不确定性,更可怕的是这种不确定背后的权利方几乎全部是银行。”

    “我们的合同都是统一格式的,不可能按您要求单独变更条款,除非您选择不在我们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理财经理面对《证券日报》记者的暗访时底气十足,“其实各家银行的条款都差不多,您在哪家银行也都不能变更条款。”

    格式条款暗藏

    N个不确定条款

    据媒体报道,截至11月底,今年以来已经有超过百只银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创下2011年以来同期的最高纪录。

    令投资者有苦说不出的是,绝大多数封闭式银行理财产品都确实在产品说明书中提示了提前终止风险,大致内容是“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期产品的其他情形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银行提前终止本期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期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期产品;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期产品”。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单方面合同终止权所带来的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仅仅是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中的一方面,事实上,就多数合同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投资方向、甚至信息披露渠道都是不确定的。

    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无疑是最重要的指标,就合同约定而言,实际上多数理财产品并不承诺收益率,只提供预期收益率作为参考。目前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仍保持着刚性兑付。不过,银行的刚性兑付显然也并不是“义务劳动”——多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超额投资收益(也被银行称之为投资管理费)一直被银行占有,该项收益平均达到客户实际获得兑付收益的25%左右,部分产品可以达到40%。

    事实上,理财产品募集之初,投资者就面临产品不能成立的风险,合同约定“如果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期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对于理财产品成立后的具体运作,理财产品合同也预留大量空间。例如,某国有大行一款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方向包括货币市场类金融工具(占比10%-90%)、债券类资产(占比10%-9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占比10%-90%),且允许各项资产配置比例上下浮动10%。

    “这是法律敞口最大的一项核心条款,按照上述表述,银行几乎可以投资所有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且实际投资比例均在0-100%之间”,上述资深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样的约定对于投资者的风险判断而言,其实没有任何价值,仅仅相当于在合同中约定‘我不违法’,但实际上,‘不违法’是行为下限,不需要合同来保障。”

    “银行在日常运营中对于风险敞口是最为关注的,也是比较专业的,却要求投资者签署敞口合同,这一点确实很难解释得通”,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部分银行还在理财产品合同中预留了附属条款,并表示,“银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而银行对于理财产品信息的公布主要通过其官网(但银行同时会强调,信息披露方式包括短信、营业网点张贴、email等多种方面),也就是说,银行很难保证投资者及时获悉合同条款、提前终止等突发且不可预期的信息的变更,却仍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霸王条款背后

    实为刚性兑付作怪

    “对于银行来说,其实‘霸王条款’的背后也有很多的情非得已”,一位国有大行个金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合同约定了风险由‘买者自负’,但是现在所有的银行都不敢轻易打破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甚至就连代销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不达标时,也会成为投资者投诉的‘第一被告’,因此银行不得不在合同条款中留余地,确保能够达标预期最高收益率。”

    《证券日报》记者对于朋友圈中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调查也显示,尽管受访对象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了解一定财经知识,但是绝大多数仍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不达预期是不能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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