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诉兰州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今天宣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市民的诉讼请求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驳回。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毕华章
每经记者 毕华章
兰州市民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今天宣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市民的诉讼请求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驳回。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当地居民的生活不同程度受到水污染事件影响。事件发生后,7位兰州市民对相关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对自来水苯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今年11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市民诉兰州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4.11”苯超标事件确已对全市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当影响,威立雅公司对“4.11”事件的发生存疏于管理方面的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后威立雅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证明威立雅公司在事件的发现、处置应对以及事后补救、补偿等方面尽到了相应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是否还需要个别赔偿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4.11”事件发生后,在兰州市政府主导下,威立雅公司根据社会公众在此次事件中所遭受的损失,采取公开赔礼道歉,并制定实施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
法院认为,威立雅公司的补救、补偿方案既考虑了作为公益性服务企业的补偿能力,又兼顾了广大社会公众因公共危机事件产生的合理损失,体现了赔偿标准的相对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符合普遍公平的价值要求。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责令企业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甚至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但会降低企业再生产能力,也会削弱公益性企业的社会服务功能。原告现要求威立雅公司必须就其个体利益单独赔偿,既缺乏必要性,亦不符合公共危机事件背景下因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而应当考量的合理性,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兰州石化分公司及中石油集团公司与威立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因原告对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被支持,因此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不存在负有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原告并不认可。原告之一兰州市民刘庆元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们会考虑一下,然后决定是否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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