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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拟修改《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增加年金保险

    每日经济新闻 2015-10-14 20:56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了解,此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此次征求意见将在2015年11月14日前结束。

    每经编辑 黄俊玲    

    每经记者 黄俊玲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了解,此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此次征求意见将在2015年11月14日前结束。

    《征求意见稿》涉及到保险法的很多方面,但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扩展至年金业务领域,财产保险公司的"年度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被取消,同时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考虑了"偿二代"的因素,而偿付能力指标也由原来的一个指标变为了两个指标,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此外,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保险行业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方面也有一些变化。

    人身保险犹豫期不得低于20天

    《征求意见稿》在人身保险方面写入了犹豫期,其增加的内容为" 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其中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在保险公司业务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人身保险业务修改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较之前的《保险法》增加了年金保险业务,此外该《征求意见》还增加了一项即作为第三项:"(三)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称,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一是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财产保险公司取消自留保费限额

    在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业务之后,而在财产保险公司该《征求意见稿》稿取消了其年度自留保费的限额。

    据了解,此前的《保险法》规定,"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将此条删除。

    一位长期从事财险再保险业务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之前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办理再保险的分出,但是随着"偿二代"出来之后,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要根据"偿二代"的要求进行调整,偿二代是一个更科学、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取消这一条硬性的杠杆,表面上是给了保险公司在再保险方面的自由度,但是偿二代又给了保险公司更加科学的体,以前各家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这一硬性指标,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但现在可以根据偿二代的要求来执行。

    上述《说明》称,适度放松资金管制,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险企将有两个偿付能力指标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偿付能力方将原来《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二)实际资本减去最低资本的差额、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三)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

    而原来《保险法》的表述为,"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这意味着以后保险公司将会有两个偿付能力指标,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而且这两个指标都需要满足保监会的要求。

    某险企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都属于"偿二代"体系里的东西。

    《说明》称,完善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一是将中国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二是将"偿二代"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写入保险法。三是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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