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天龙光电提供担保惹祸 被保单位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每日经济新闻 2015-09-24 22:35

    9月23日,天龙光电公告称,有4名自然人将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财富)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市公司就盛融财富到期未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原本希望借助光伏行业复苏的春风,介入电站运营以提升盈利水平,但天龙光电(300029,SZ)却发现自己卷入了一场经济刑事案件中。

    9月23日,天龙光电公告称,有4名自然人将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财富)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市公司就盛融财富到期未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该笔担保起源于2013年,当时双方就投资一光伏发电项目达成协议,由天龙光电为盛融财富所融项目资金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金额共计7000万元,双方并约定了反担保措施等具体内容。此后,盛融财富的投资者发现自己无法取回本息,该企业负责人亦不知所踪,遂要求上市公司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在天龙光电看来,自身并未通过该项目获得利润,反而惹上数起官司,因此同样属于受害者之列。另外,由于盛融财富并未配合履行反担保措施,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今年3月就有投资者起诉

    2013年,投资者陈岩(化名)与盛融财富签下一纸合约,双方约定投资期限为一年。“投资额在100至299万元,年化收益率是11%,300万元以上,是12%。”陈岩介绍。

    但一年后的2014年11月,包括陈岩在内的投资者发现,自己并没有能按约定拿回本息,盛融财富位于北京的办公室也已人去楼空。“这时我们才发现,募资流向有很大的问题。”陈岩说。

    和陈岩一样备受煎熬的投资者开始试图要求天龙光电履行担保义务。

    天龙光电今年3月6日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三份诉讼材料,原告为三名自然人,被告为盛融财富与天龙光电。原告诉称,曾分别向盛融财富支付投资款100万元、60万元和166.5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收益分红,投资期限为一年,但三位原告仅收到半年度的收益分红,投资期限到期后未收到本金及剩余的半年度收益。

    因此三位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投资本金及剩余未支付收益或逾期付款利息,并判令天龙光电对盛融财富投资回购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后该案因故暂未开庭审理。

    “盛融财富这样的公司,是不具备说服力让投资者投入几百万元的,当初很多人都是冲着上市公司做担保才投钱的。”陈岩说,“上市公司在募资之前发了担保公告,募资结束之后说由于没有满足前提条件,因此不再继续承担担保义务。这样单方面宣布谈崩的说法让人无法接受。”

    天龙光电自称也是受害者

    投资者所指称的天龙光电担保义务,则来自于上市公司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两则公告。

    天龙光电当时介绍,公司在2013年10月29日与盛融财富、新疆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利恩泽)签订了协议,就新疆天利恩泽鄯善县红山口一期22.6MW光伏发电项目筹建事宜达成初步框架性协议。

    三方约定由盛融财富负责项目融投资,并负担融资成本。上市公司承诺为盛融财富对项目7000万元融资进行担保。待7000万融资到位后,分批进入上市公司指定账户投入工程建设。

    此外,天龙光电称,新疆天利恩泽、盛融财富同意项目电站全部股权资产质押给公司,若《担保合同》任何一方需解除相关股权质押手续的,盛融财富需先支付公司7000万元,作为公司同意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的先决条件或者撤销担保。

    而在2014年年报中,天龙光电则称反担保措施系湖南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利恩泽)将所持有的新疆天利恩泽全部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前者持有新疆天利恩泽95%股权。

    同时,天龙光电称还曾于《承诺书》中明确约定,公司同意在落实相关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对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资金7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但事实上,新疆天利恩泽的股权并没有质押给我们,盛融财富也没有向我们解释清楚原因。”9月24日,天龙光电董秘张洪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盛融财富当时募资可能在1亿元左右,但他们没有完全履行合约,只有很少一部分资金进了公司账户。”

    9月24日,记者也试图与湖南天利恩泽及其负责人联系,但电话无人接听。

    天龙光电之前也曾表示,由于盛融财富未配合落实反担保措施,根据公司原先与盛融财富签订的合约,担保前置条件不成立。因此公司已于2015年1月29日发函要求解除担保合约。2015年2月4日,公司收到回函,盛融财富表示不同意解约。“他们也没有解释清楚原因。”张洪宇说。

    9月23日,又有4名投资者就相同事宜起诉公司及盛融财富。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北京盛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融公司)未注册成立,盛融公司现未实际经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对盛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盛融公司募集资金一事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驳回上述4名投资者的起诉。

    “当时上市公司确实经验不足,而以现在的情况推断来看,盛融财富可能一开始就怀有恶意的目的。”张洪宇说,“这起事件中,我们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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