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梅(600732.SH)及其单一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针对开南系持股方的反击,正紧锣密鼓的进行。
每经记者 孙嘉夏
*ST新梅(600732.SH)及其单一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针对开南系持股方的反击,正紧锣密鼓的进行。
继16日,由兴盛集团作为原告,发起对王斌忠等16名被告的诉讼后,9月17日,上市公司也站上了原告席,起诉王斌忠、上海开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南)等8名被告,并提请法院判令被告方买入*ST新梅股票的交易行为无效等数项诉请。
新梅:开南系购股行为无效
在17日的庭审中,*ST新梅当庭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
其一是判令各被告在持有*ST新梅股票期间,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等各项具体的权利和权能。其二是判令各被告所持有的*ST新梅股票自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不得以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以外的方式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等。
*ST新梅代理律师向记者解释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因时介绍,相较于是否判令交易结果无效,公司也希望能以对交易结果实质上无效的认定,来处理开南系所持有的股份。而与前日兴盛集团仅诉请判令开南系所持*ST新梅股份达5%后,继续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行为无效相比,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则没有添加此项前置条件。
于上市公司看来,请求判令交易结果无效的根据在于,王斌忠的收购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其次,在购买*ST新梅股票的过程中,包括上海开南等被告系出借证券账户给王斌忠供其交易原告股票,而该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也属于禁止交易行为,因此各被告买入*ST新梅股票的交易行为应属无效。
*ST新梅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和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规定,不仅构成对原告的恶意收购、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中即包括原告作为上市公司的知情权,而被告以股东身份也持续干扰了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同时,被告的行为亦严重违背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违法行为不得从中获得利益的民法基本原理,*ST新梅认为被告行为已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故在持有*ST新梅股票期间不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开南:原告所诉缺乏法律依据
开南系一方显然不认可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双方返还’,而这在公开的竞价市场上显然无法实现,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根本无法履行。”开南系代理律师于庭审中表示,“这一诉讼请求也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庭审争辩激烈的“出借账户”问题,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表示,原告所依据的仅是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从其中并不能解读出存在“法人出借账户”的行为。另外,《证券法》也并未有出借法人账户者其股票交易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
针对是否因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的问题,开南方代理律师则认为:“只有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时,才应被限制股东权利,但被告的股份是从二级市场上公开购买,同时宁波证监局的处罚也仅针对王斌忠个人,并不涉及其余被告,因此开南系的股东权利不应被限制。”
此外,在开南系看来,由于己方购买股票的行为,并没有侵害*ST新梅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作为原告并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