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世咨询公司发布的2014年全球养老金指数,养老保障体系最好的十个国家分别是丹麦、澳大利亚、荷兰、芬兰、瑞士、瑞典、加拿大、智利、英国和新加坡。
随着中国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如何确保老有所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在中国成为愈发紧迫的问题。据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根据美世咨询公司发布的2014年全球养老金指数,养老保障体系最好的十个国家分别是丹麦、澳大利亚、荷兰、芬兰、瑞士、瑞典、加拿大、智利、英国和新加坡。这些国家养老体系虽各具特色,但一般都建立得比较早,并且经历了数次改革完善。对于正在探索多元养老模式的中国而言,这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中的许多经验都十分值得借鉴。
1、丹麦
丹麦的养老金体系由政府推动的基本养老金计划和补充养老金计划,以及由私人部门推动的企业职业养老金制度和私人养老保险计划构成。
基本养老金计划资金完全来自于政府一般税收,永久居民都可享受。
补充养老金的资金来自按职工每周劳动时间长短(而非每周就业收入)而确定的缴费额的缴纳,其中雇主负担2/3,雇员承担1/3。全体就业并缴费的永久居民都可以享受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的支付标准因职工退休前工作年限的长短和由此决定的缴费储存额的大小而高低有别。
企业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建立在集体协议之上并通常带有强制性,即所有基金会会员或工会会员都必须参加。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缴费额度按集体协议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就业收入与缴费额成正比。投保人最终领取的职业年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
私人养老保险计划是否缴纳以及缴纳额度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缴费标准比较灵活,缴费比例与数额并不直接取决于参加者的收入。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包括三部分: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超年金,以及自愿储蓄。
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资金来源于税收,是由政府财政来支付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收入须达到全国最低收入的平均水平,并且通过审查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强制性的超年金计划的资金,来源于雇主按规定为其雇员缴纳的强制性超年金(其中小部分从雇员工资中扣除)。超年金计划积累的基金,由依法认定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当投保人退休以后,其领取超年金的标准依据是以个人账户积累额来计算的,投保人应得的超年金养老金可以是按月领取,也可以是一次性领取。这导致一些老年人可能会很快将养老金花完,以后的生活则陷入困境。美世认为,这是澳养老金制度上的缺陷,应予以修正。
其他的养老补充保险和私人储蓄养老金,即自愿储蓄,是为满足个人对退休以后养老方面的特殊安排。这部分资金,既包括雇主、雇员自愿缴纳额外的超年金,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储蓄。
3、荷兰
荷兰养老金制度拥有三个支柱:第一支柱包含基本国家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两种形式;第二支柱是职业养老金,又称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是私人养老金计划,又称个人储蓄计划。
基本国家养老金是一种建立在缴费基础之上的强制性保险计划。它最鲜明的特点在于,缴费金额与个人收入挂钩,而养老金固定统一。这体现了基本福利人人平等享有的理念。从参保人来看,所有年龄处于15岁至65岁之间、合法居住在荷兰的居民,以及那些不居住在荷兰,但在荷兰工作,并向荷兰政府缴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均自动纳入到该保险计划。从保障金额上来看,养老金是否足额发放,取决于在荷兰居住或进行工作缴税的参保年限,年限越长,拿到的越多。
职业养老金是荷兰养老金制度中最大的支柱,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制度。在缴费模式上,雇主以养老保险名义直接从投保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一般说来,雇主也乐意按照一定的比例帮助员工缴纳保费,因为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私人养老金计划选择形式比较灵活,是对前两个支柱的补充。
在荷兰,职业养老金与基本养老金保障金额之和通常为退休人员离职前薪水的70%。这大体上能够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
4、芬兰
芬兰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于20世纪初期,在二战后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目前,芬兰有两种相互补充的养老金制度,一种是与在芬兰居住时间相关的国家养老金制度,另一种是与收入挂钩的缴费养老金制度。
上世纪,国家养老金制度曾在芬兰养老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根据该制度,个人无需缴纳保险,养老金由国家财政负担,芬兰全国所有65岁以上的居民都有权领取养老金。而如今,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只有那些没有收入或收入很低的人有权享受此类普享养老金。
另一方面,在芬兰,与收入挂钩的缴费养老金制度已逐步完善,覆盖几乎所有职业群体。到了上世纪80年代,缴费养老金已在整个养老金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免缴费养老金逐渐成为补充部分。
面对不断加剧的老龄化态势,芬兰已采取多轮延迟退休和养老金制度改革以缓解财政压力,并取得了一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