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
昨日(8月17日),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关于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管理办法即将分别公布。其中,股权众筹项目融资额上限将设定为300万元,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项目融资额则没有上限限定。
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十部委“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后,相继而来的将是相关监管部门的各个互联网金融单项监管办法或者细则。就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而言,证监会去年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目前只需对照十部委意见的新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后,就可以颁布实施。可见,媒体披露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即将公布,可能性非常大。
笔者认为,目前还未到出台互联网金融各项监管办法的时机,因为对这个新业态尚未完全认识清楚,留给其发展期太短,留给监管部门的观察期不足。若仓促出台监管措施,容易导致牛头不对马嘴,反而影响新事物、新业态发展。
如果监管部门出于各种原因要加强监管,那么一定要出台一个爱护、保护、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意见,而不是把它管得太死。
其中,最大的忌讳就是设置脱离互联网金融草根性、大众百姓属性的门槛,让草根资本、百姓高攀不起,最终把互联网金融搞成一个“高大上”的东西。这脱离了互联网金融诞生的初衷和目的。
以笔者看,所有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划出底线的监管思维较为妥当。不需门槛,不要牌照,监管的重点放在企业是否触碰底线上,比如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等。
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问题,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众筹平台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还要求“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等门槛。
笔者认为,这些都不是很适宜,既然要求众筹融资平台只是信息中介性质的平台,为何又要求最低净资产500万元的门槛和工作人员的金融从业经验?这些门槛应该剔除。
这次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项目融资额上限设定为300万元,有的业内人士认为可行合理,有的则认为额度太小,不利于互联网等项目创新。
上限设定是否合理,需要从众筹的本质特性谈起。“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支持对象是创新创意性人才和项目。
众筹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众筹者所筹集的项目资金少则几万美元,多则上百万美元,一般在十几万到几十万美元。众筹出资人的出资额度也不同。集腋成裘、风险分散、互联网化和创意创新是对众筹的最好概括。
从上述意义上来说,股权众筹项目融资额上限将设定为300万元是非常合适的。完全符合股权众筹的特性,也非常有利于风控。小额分散是风控的最好形式之一,一旦发生风险项目人以及出资人都有能力承担风险,不会给各自造成过大财务风险压力。
股权众筹风险更大。在美国获得投资包括采取众筹融资形式的创业企业在5年内的失败率平均达到70%左右。也就是说创业创新企业成功率仅仅为30%,足以看出股权众筹融资风险之大。而且,股权众筹融资获取回报的时间非常长。
在美国投资一家企业包括采取众筹融资的形式平均需要5年时间才能退出,进而获得收益。这5年中,创新创业风险非常之多,变数非常之大。
鉴于此,股权众筹项目融资额上限设定为300万元是完全合理的,符合众筹的根本属性,有利于利用小额分散原理控制风险。至于不能满足一些从事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问题,这些企业如果启动资本需求过大的话,应该采取非股权众筹等其他融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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