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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上往来“电视剧中插播广告”,该不该恢复?

    新华网 2015-08-10 17:57

    早在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就下发规定,要求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昨天,公共号“影视毒舌”爆料称,日前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简称电视协会)上书广电总局,提出“关于加强电视剧市场工作的几点建议”。文中,明确提出“拒绝收视对赌”“要求恢复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等,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据悉,广电总局已召集部分电视剧播出机构和制片机构开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8月9日《现代快报》)

    “电视剧中插广告”一直备受争议。此番电视协会的建议,恐怕将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当然,也有部分网友表示理解。

    汪代华:要看到,电视剧中不许插播广告的禁令,给电视台的广告收入造成了很大影响。尽管一些电视台采取对策,在“两头累加”上大做文章,但是效果并不好。于是在公众利益与电视台利益的矛盾冲突中,尤其是“电视媒体饱受互联网冲击”的当下,电视协会提出“恢复中插广告”,道出了“业内心声”,其心也切,其情也真。

    何勇海:试想,观众在欣赏电视剧时,正看到最精彩、最紧张之处,却被插播广告一番“狂轰滥炸”,大大破坏了兴致,剧情也被冲撞得七零八落。尤其是一些电视台几乎“想插就插”,一集四五十分钟的电视剧几乎要插播四五回广告,一回好几分钟。观众到底在看电视剧,还是在看广告,时常“傻傻分不清”,甚至有网友如此揶揄:“看广告呢,别插播电视剧!”

    殷建光:对于电视剧插播广告的内容,建议中表示“绝大多数播出机构为了挤占播出时间,在播剧时故意删减片头、片尾,使得制作机构和电视剧从业人员的合法署名权被剥夺”,因此建议在电视剧播出中每15分钟插播一次广告。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署名权永远在那里不会被剥夺;其次,片头片尾的广告与署名权可以并行不悖,关键是我们要思维创新,方式创新。

    毛建国:互联网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一些行业带来了挑战。应对互联网竞争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永远不要忘记为什么出发”。不能不担心的是,“恢复中插广告”,会不会方向错了,造成“欲速则不达”——不仅没能改善经营状况,反而加剧观众流失,让生存困境变本加厉?这种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因此,无论是电视台还是互联网,都必须把观众牢牢抓在手里,都必须围绕观众满意度做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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