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对24个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涉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后,沪深两个交易所继续出手,又对10个有此列行为的证券账户采取了限制措施。至此,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证券账户增至34个。
鉴于异常交易账户盘中连续拉抬或打压权重股,尾盘大额集中抛售股票,扰乱市场交易秩序,造成投资者误读误判,诚如证监会负责人所言,不排除有人故意引发市场恐慌性下跌,制造差价从中渔利。同时,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一些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账户参与其中,频繁报撤单,少数账户委托撤单比超过80%,极大地干扰了正常的价格信号。
在传统交易方式下,一次交易中只买卖一种证券,而程序化交易则可借助计算机系统在一次交易中同时买卖一揽子证券。据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网站2013年8月的最新规定,任何一笔同时买卖15只以上且总市值超过100万美元股票的集中交易都可视为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是美国在证券交易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创新,而迄今国际学术界和产业界对此尚无统一权威的定义。
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程序化交易,主要是应用计算机和现代化网络系统,按预先设置好的交易模型和规则,在模型条件被触发的时候,由计算机瞬间完成组合交易指令,实现自动下单的一种新兴的电子化交易方式。这也就是说,我国资本市场的程序化交易虽然是从美国学来的,但对程序化交易的理解,却不像纽交所那样突出交易规模和集中性,而只强调交易模型和计算机程序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任何金融创新都有其两面性,把控难度不小。程序化交易也有助长投机交易、影响市场稳定的消极作用,容易造成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若过于追逐短线趋势,还会加大市场波动,特别是市场异常波动如果与程序化交易形成循环反馈,将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将程序化交易手段用于操纵市场,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正如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所言:“在市场初步企稳但情绪较为敏感的情况下,一些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与程序化交易风险相叠加,严重影响市场稳定。”
在当下的市况下,监管部门和沪深、中金三个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账户、程序化交易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是极有必要的。无论如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与稳定是第一位的。现在的关键在于如何监管和处罚这些异常账户。
最突出的就是,依据现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异常交易中的连续拉抬或打压、频繁申报或者频繁撤销申报、尾盘大额集中抛售股票、程序化交易,与正常交易的界限似乎很难划清楚,界定和定性难度较大。同时,包括“国家队”等救市队伍,近期常常在尾盘拉升银行、国企等指数大盘股,如何定性?是否也属于异常交易?对于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需要一把尺子丈量啊。还有,即被定性其为异常交易,那么,采取限制交易或在一定时期内不让其买卖股票交易的做法也值得商榷。
大凡能在市场制造一点“风浪”的个人或机构账户以及程序化交易者,通常都是股市的“大户”,对行情走势的效率、流动性、交易活跃性、广泛性等都具有一定影响。一句话,对市场信息的充分性、交互性、撮合性等非常重要,关系到最终能否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股票交易价格。如果一刀切采取停止其买卖股票交易的办法,对市场的伤害会非常大。目前被限制交易的已有34家“大户”,也许未来还有很多这样的“大户”,如果一律限制交易,那市场的流动性、活跃性将很快失去,难免因交易量下降而使市场变得异常低迷。
那么,究竟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与其限制交易,不如采取重罚措施。对已确证有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处以高额罚金,并跟踪其交易行为而不限制其交易。若交易继续异常,则加倍高额罚款。同时,还可借鉴德国《高频交易法》的做法,对频繁报撤改单的行为,收取额外费用。
在市场动荡期,可跟踪监管程序化交易,提醒其切勿加剧和放大市场波动,设法要发挥程序化交易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的优势,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这样就会防止从“一放就乱”的极端走向“一管就死”另一个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