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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回应争议:登记制是发展趋势

    2015-07-23 01:41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吴泽鹏    

    ◎每经记者 吴泽鹏

    7月16日,农业部官网发布《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959号建议答复摘要》,承认品种审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操作、试验不科学等问题,引起了相关方不满甚至反对。

    农业部在该答复摘要中透露,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种子法》,是否保留品种审定制度也成为争论焦点。农业部认为,现阶段应保留品种审定制度,但将加大改革力度,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为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申请者可考察试验

    农业部在前述答复摘要中表示,从国外经验和发展趋势看,品种登记是方向。但目前我国种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多小散弱,竞争力不强;大部分科研单位不具备品种试验能力;农民整体科技水平不高,对品种的认知能力不强;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品种申请者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不强。

    农业部透露,将从三个方面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一是,开辟新的试验渠道。在国家试验的基础上,扩大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开辟科研单位、企业联合试验的新渠道。

    二是,增强品种试验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试验品种实名制,试验过程、数据、信息公开;运用物联网等现代手段装备试验点,逐步实现试验数据即时传输;申请者可以考察试验,参与试验收获测产等。

    三是,加强品种试验审定管理。强化品种安全性指标,建立产量、品质、抗性等相协调的品种审定指标体系。设立公开举报平台,加强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造假行为,严肃查处,取消申请、试验、审定资格。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种子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企业对承诺种性负责

    《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负责,但对审定品种因种性问题引起生产损失的责任主体,却没有明确规定。受此影响,种企在进行育种时缺乏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出现问题时,以天气原因为由推脱。

    对此,农业部回应称,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原则,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承诺的种性负责。在生产实践中,因品种种性问题引起的生产损失,多数由农业管理部门协调种子生产经营者给农民一定补偿。同时,国家农业生产保险赔付一部分,农民也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近年来发生的玉米品种东单80、水稻品种两优0293出现的种性安全问题,都用这些方式较好地予以解决。

    但为何缺陷品种能够通过品种审定?业内人士表示,即使是品种审定,也只能选取试验点进行测试,与农户大田种植情况仍有差距,“经过农户的种植实践之后,有些品种的缺点就显现出来了。”茂名一位种企总经理表示。

    根据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农业部回应称,农业生产面对的环境条件复杂,品种试验时间和空间有限,没有“零风险”的品种。同时,农业部表示,将从品种审定突出“安全性”标准、改进标签管理制度、农业政策性保险三方面进行改进。在改进标签管理制度方面,农业部表示,将引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标签加大风险提示力度,企业对标签承诺的种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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