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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规范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 单一省级行政区内国家级规划或受控

    2015-07-21 00:56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辛夷    

    ◎每经记者 王辛夷

    在2009年国家级区域规划密集出台时,一些学者就曾指出,我国国家级区域规划缺少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支撑,导致规划落地难。

    时隔6年,国家发改委于今年7月20日发布《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级区域规划的适应对象、编制主体等方面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这一《办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城乡建设与城乡协调等八个方面入围了规划的重点任务。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中国区域经济学会秘书长陈耀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之前的国家级区域规划热潮相比,如今的规划在推动重大项目的同时,更加注重改革的力量,而未来国家级区域规划的主体仍将是跨省规划。

    规划应充分考虑环保

    据记者了解,在此之前我国只有一部城乡规划法,包括国家级区域规划在内的很多重要规划,编制程序、编制原则等都无法律规定。

    陈耀介绍,由于缺少法律支撑以及相关规范,许多规划在执行过程中都遇到了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督流程不完善等问题,执行弹性过大,使得执行效果打折。

    本次出台的《办法》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

    《办法》共6章25条,对适应对象、编制主体、文本框架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根据《办法》,国家级区域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重大国家战略在特定区域的细化落实,是国家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制定相关政策以及编制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

    据记者了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级区域规划仅限定于跨省规划,2009年左右,这一范例被打破,一些省内区域规划也上升到了国家层面。

    “这一点仍然存在争议。”陈耀介绍,虽然《办法》规定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仍可以进入国家层面,但省级行政区内的国家级规划将严格控制,只有类似于自贸区这一承担特定开放功能,或者先行先试使命的特定区域才能入围。

    根据上述定义,区域规划与国家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之间的衔接必不可少。《办法》明确,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中,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城乡、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要求,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相互协调,未经衔接不得报请批准和发布实施。

    未来规划更注重改革

    本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国家级区域规划包括跨省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家级区域规划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只靠一个省市无法解决的问题。”陈耀判断,跨省区域规划将成为未来国家级区域规划的主体。

    陈耀认为,新一届政府在谋划区域空间布局上强调带状开发,强调跨省区的、以发达带动不发达发展的、能够依托重大交通干线、依托城市群的带状开发。

    《办法》明确的重点任务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城乡建设与城乡协调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国际国内区域开放合作、体制机制改革等。

    不难看出,除了限制发展的国家级生态保护区,发展型的国家级区域规划仍将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及产业项目。

    早在2009年,我国就曾掀起过一股国家级区域规划高潮,并随之产生了一批投资洼地。

    陈耀认为,这种情况并不会重演,如今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之余,更加注重改革,依靠改革的力量推进区域发展。

    《办法》规定,在规划进入实施阶段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视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包括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结果,按照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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