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反馈至住房公积金等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一旦通过,“公转商”的政策将于下月1日开始施行。
昨日,宁波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至此,在坊间流传月余的“公转商”终于揭开面纱,现开始意见征求。
即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反馈至住房公积金等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一旦通过,“公转商”的政策将于下月1日开始施行。
延伸材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5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实施和管理。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以上、90%以下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在90%以上时,应适时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低于85%时,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均可以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经公开竞争择优确定。
第六条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为商业性贷款,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转回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公转商贴息贷款委托手续费,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实收利息的5%支付给承办银行。
第七条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需按规定与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项下的房屋抵押权人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
第八条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金额为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金额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商业性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统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上一季度商业性贷款平均利率执行。
第九条贴息期限为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结清之日止。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当月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金额于次月支付给承办银行。第十一条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第十二条当存贷款比率低于85%且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视实际情况,将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分批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借款人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