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275.7万元、1.48亿元、5531.32万元和3030.75万元。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今日(6月15日)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处获悉,其代理的首批股东索赔上海物贸(600822,SH)涉证券虚假陈述案,已于6月15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索赔总额共计约154万元。
6月13日,上海物贸发布了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
连续4年虚增利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275.7万元、1.48亿元、5531.32万元和3030.75万元。
上海物贸也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时为全资子公司的上海燃料发生重大亏损时,也没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监管局认定,上海物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
上海物贸则于申辩中提出如"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由上海燃料违法违规导致,上海物贸不知情且无违法违规的故意"等数条理由。而上海监管局则认为上海物贸的申辩理由并不成立:"上海燃料是上海物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上海物贸年度报告是反映上海物贸及其全部子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上海物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不知情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不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据此,上海监管局对上海物贸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及4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股东索赔154万元
厉健律师向记者介绍,其代理的首批共计8位股东向上海物贸索赔一案,已于6月15日向上海二中院递交了起诉材料,索赔总额约154万元。法院初步同意受理该案件,但需补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后,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记者获得的其中一份起诉状显示,浙江股东钱先生在2013年10月9日分两笔买入上海物贸A股共计19500股,买入均价为15.08元,并在2013年10月12日后继续持股,经计算,其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等在内的索赔金额为5.76万元。钱先生称,其看好上海物贸的自贸区概念,但没想到买入后公司即被证监会调查,随后跌停,因此希望可以通过索赔挽回部分损失。厉健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司法实践,符合索赔条件的股东并非按当前股价计算差额损失,而是按买入均价减去相关基准价计算差额损失,因此即便当前该股票账面有盈余也可依法参与索赔。
"上海物贸在2013年10月11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我们当时就开展了股东索赔预登记,经过几年的等待以后,我们也在获得正式处罚决定书的第一时间赶往法院立案。这次即将获得受理,也意味着针对上海物贸的股东索赔案将拉开序幕。"厉健律师表示,"接下来我们已经开始准备第二批股东起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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