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曾剑
◎每经记者 曾剑
5月26日,鹏欣资源(600490,收盘价16.91元)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第四大股东中科合臣通知,后者于2014年3月24日~2015年3月3日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及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791.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此次减持后,中科合臣仍持有鹏欣资源45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4%。
恍惚一看,上述公告似平淡无奇,就是一份简单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信披报告。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细查之后发现,上述公告暴露出中科合臣这轮减持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据上述规定,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5%股份后,其交易该公司股份每增减5%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而据公告所述,中科合臣这轮减持分别发生在2014年3月24日、25日,以及2015年3月3日,减持比例分别为1.52%、3.01%和0.58%,合计达5.1%。在此之前,其持有鹏欣资源7086.48万股股份,占比8.145%。
事实上,因中科合臣与鹏欣资源控股股东鹏欣集团为一致行动人,根据相关规定,二者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截至3月2日收盘,二者合计持有鹏欣资源18.71%股权。从各方面讲,中科合臣均应该在今年3月3日减持后,及时做出信息披露。那为何直到5月26日,上市公司才宣布该消息?
对此,记者致电鹏欣资源,公司证券部一位女士表示,上市公司是在5月22日才收到股东方面的通知,并立刻做出了信息披露。至于其此举是否违规并不清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