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定位于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明确监管分工,提升协同有效性等。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证监会就《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定位于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明确监管分工,提升协同有效性等。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总体运行良好,市场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全国股转系统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效应正在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可。
邓舸说,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证监会重要的监管职责,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研究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指导全国股转系统完善了挂牌公司自律规定,初步形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体系。
邓舸表示,《意见》定位于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监管系统内部职责分工,提高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分别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挂牌公司监管,对监管各方的职责作了划分,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各司其责;四是不挂牌公司监管;五是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等。
《意见》厘清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关系,明确提出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都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 依照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履行行政执 法和自律监管职责。同时,强调发挥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能够通过自律、市 场、公司自治解决的事项,行政力量原则上不介入。规范行政监管工作,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意见》划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职。证监会牵头抓总,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全国股转系统和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责任,负责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执行申请文件申报即披露、即担责制度,发现申报不实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查处;制定挂牌公司治理准则等。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接受证监会监管。
《意见》明确要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接。证监会对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管,通过检查、考核、诚信管理等制度安排,落实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全国股转系统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监督主办券商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执业行为,发现主办券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报告证监会;建立完善对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自律管理及执业评价制度;做好对主办券商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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