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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鑫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开庭 双方或和解

    每经网 2015-05-07 18:50

    记者于庭审现场获悉,当日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华鑫股份是否应与控股股东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此外,原、被告双方均当庭表达了和解的意愿。

    每经编辑 孙嘉夏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上海

    5月7日下午,投资者王某诉华鑫股份(600621.SH)、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于上海市一中院开庭。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记者于庭审现场获悉,当日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华鑫股份是否应与控股股东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此外,原、被告双方均当庭表达了和解的意愿。

    此前,华鑫股份曾于2013年9月3日公告,称公司收到仪电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内容显示,经查明,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即华鑫股份前身)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调查结果显示,仪电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此后,证监会依此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仪电集团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仪电集团索赔损失。且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并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在当日的庭审中,上市公司华鑫股份与仪电集团共同被列为被告。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表示,证监会并没有对华鑫股份进行处罚,且上市公司不是具体实施方,因此不应共同承担责任。宋一欣律师则向记者表示,华鑫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是股票发行人,也应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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