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和青岛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及时拟订、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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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5月7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会表示,为深入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和青岛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及时拟订、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今年以来,为积极推动商业车险改革,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提出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此外,今年3月,中国保险业协会也对外发布了《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相比现行的条款,《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做了多项重大改变,此前在社会上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开车撞了自家人”不赔等问题,都有了解决方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此次商业车险改革的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试点准备阶段、试点实施阶段、试点推广阶段。
在试点准备阶段,以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和重庆等6个地区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自今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今后,再根据试点的情况推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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