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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允许基金参与沪港通 不需具备QDII资格

    新华网 2015-03-27 21:23

    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新基金,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

    27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在会上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引》,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起草的。《指引》共十条,对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资格和程序、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新基金,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二是《指引》施行前已获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参与沪港通;三是要求基金投资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按照有关业务规则执行;四是强调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五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参与沪港通交易的决策制度和风险控制要求。新闻发言人强调,针对沪港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新闻发言人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允许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有利于产品和业务创新,也有利沪港通业务的平稳推进和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对提升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国际化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证监会积极支持公募基金参与该业务并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引导基金逐步有序参与沪港通交易,此次发布的《指引》专门规定了基金参与沪港通的程序,在《指引》施行前已获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参与沪港通,如果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可以通过原有方式或者沪港通方式投资香港股票;如果基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相关程序;对于《指引》施行后注册的基金,则要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下一步,证监会将强化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监管,通过非现场监控与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关注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展业务。同时,证监会还将及时总结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经验,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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