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券商处了解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已于近期下发。修改办法拟允许券商在回购期间使用标的券,同时将资金融出方范围从券商自有资金扩大至券商资管计划。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办法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融券难的格局,并有望进一步降低融资借入方的资金成本。
增加融资出借方
此前,受制于融资出借主体狭窄、税务处理复杂等多重因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在股票质押回购等新型融资类业务推出后,交易规模明显下降,融资余额降幅超过了50%。
本次修改意见拟进一步扩大约定购回证券交易的资金融出方范围,并将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纳入资金融出方。这意味着,券商的集合资管计划和定向资管计划均有望在这一创新业务中分得一杯羹。
沪上某两融业务相关负责人点赞修改办法。他说,他们将标的券出借给客户,这部分收益可以跟约定购回证券交易的融资方分享,这意味着,约定购回证券交易的融资费用可能会有再向下一个台阶,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相比,构建成本优势。此外,修改办法还允许券商将标的券提交给证金公司作为融资的担保品,这有助于提高券商转融资的效率。
拓展融券券源
根据修改办法,证券公司可以在待购回期间使用标的证券,并用于出借、出售、担保等用途。
“现在很多客户特别是私募客户做日内交易,有大量的融券需求,却很难融到券。”某大型券商营业部经理告诉记者。
资深两融人士也坦言,融券难是券商在给客户,特别是机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等综合服务时遇到的共同难题。目前,每家券商能提供给客户的标的券都不多。券商自行提供给客户的标的券属于自营业务,其规模会受到净资本的限制,即使是净资本排名第一的券商也买不了多少券。而由于出借人收到的利率不高等多重原因,转融券市场的规模也不大。修改办法无疑将有效增加全市场融券标的股的供给。
证金公司数据显示,截至3月12日,沪深两市融资余额13081.1亿元,融券余额仅47.82亿元。
不过,监管层在允许标的券可用于出借的同时,也考虑到标的券的使用可能引发的股价波动以及券商无法到期归还标的券的信用风险。为此,修改意见办法仅允许每个交易日通过竞价交易卖出的单一证券的数量不超过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1%。此外,修改办法还进一步限制了券商已使用标的券的市值及权益返还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出资的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
此外,为提高约定购回证券交易的运行效率,修改办法还拟将现行的T+1交收改为T+0交收。取消了临柜书面签约的要求,并将违约处置申请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