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过程中的职业索赔代理人俗称“人伤黄牛”。法院提醒,近年来不少职业索赔代理人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牟取高额不法利益,加剧了车险纠纷。
车险理赔过程中的职业索赔代理人俗称“人伤黄牛”。法院提醒,近年来不少职业索赔代理人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牟取高额不法利益,加剧了车险纠纷。
2011年11月,强生公司为其机动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内,强生公司驾驶人驾车与沈某摩托车相撞,造成沈某及摩托车乘客孙某受伤、车辆受损,强生公司驾驶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事后,强生公司与沈某、孙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强生公司赔偿沈某10万余元、孙某5000余元。强生公司向中国人保申请理赔,中国人保以沈某未实际收到赔偿款为由拒赔。强生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人保支付强生公司已偿付给沈某的赔偿款10万余元。
法院经调查发现,赔偿款已由沈某委托的代理人董某领取。董某到法院声称已向沈某给付9万元赔偿款,并提供9万元收条一份。经查证,沈某仅收到董某给付的赔偿款2.4万元并出具了收条,而董某自行篡改了该收条。由于董某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董某作出司法拘留10天的处罚。董某退赔6万元给沈某,强生公司与中国人保达成了调解协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金水表示,不少“人伤黄牛”利用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等弱点,要求受害人提供一揽子授权,再办理虚假人伤鉴定、虚假居住证明等材料,以受害人代理人身份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商谈,借机牟取高额不法利益。有的受害人明知“人伤黄牛”所为违法违规,仍为追求不当利益主动配合。保险公司一旦拒赔,职业索赔代理人往往持委托书缠诉,纠纷较难化解。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人伤黄牛”对赔偿事项的介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