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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股东授权 上海新梅大股东欲提起集体诉讼

    2015-03-13 00:53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上海

    作为上海新梅(600732,收盘价7.07元)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正试图在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添上一块重砝码。

    在选择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王斌忠和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南)等后,上海新梅3月12日晚间公告称,兴盛集团已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征集股东授权提起集体诉讼的申明》(以下简称《申明》)。

    谋求中小股东支持

    在向上市公司提交的《申明》中,兴盛集团称,根据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已查明的事实,自2013年10月23日起,上海新梅部分股东账户实际控制人刻意隐瞒持股信息、大量违规持股未及时向全体股东履行告知义务。

    而兴盛集团作为上海新梅大股东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和《证券法》第86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同时,违规方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了其控制账户组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目前,兴盛集团已聘请律师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定被告违规行为发生之日之后继续买卖上海新梅股票的民事行为无效,并请求将被告违规持股收益1.7亿元判令赔偿给上市公司。上海市一中院3月5日已立案。

    此外,兴盛集团还于《声明》中表示,公司认为“现阶段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收购案中,收购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皆能促进被收购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上涨”,而“违规放前述违规行为使股东及投资者丧失了法定披露信息的及时知情权、剥夺了即时参与权,无疑导致股东的股票投资收益受到直接损害”。

    因此,兴盛集团在自行向违规方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也“意愿向上海新梅股东征集授权,对违规方前述违规行为造成上海新梅股票投资损失的股东代为提出赔偿请求”。“对方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我方作为公司大股东的权益,也侵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丧失了因收购而本应获得的溢价权益。对此,中小股东当然是有要求违规方赔偿的诉权。我们此次征集委托授权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兴盛集团副总裁张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公司董秘何婧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宁波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一致行动人披露的改正措施仅是改正违法行为的一部分,且“这几项改正措施不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害,反而会使一致行动人方在违法违规造成的事实基础上,实现恶意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股权合法性成焦点

    在即将对簿公堂之时,对于一致行动人此前的指责,兴盛集团副总裁张健表示,“我们在当时减持股份的权益变动报告书里也披露了减持目的,是为了给上市公司实施转型储备项目筹措资金。从买壳上市以来,兴盛集团一直在项目、资源、资金等各方面给予上市公司全力支持。未来,兴盛集团也会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转型战略的实施。”

    事实上,有关举牌方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股权是否合法?始终存在争议,由于宁波监管局也仅要求举牌方纠正违规行为,但并未就股权是否合法作出具体认定,这也使得兴盛集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致行动人代表则在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短信询问时表示,“一切都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既然法院受理了,那我们就积极应诉。”

    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吴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举牌方的违规行为与普通概念中的“虚假陈述”有所区别,举牌方的违规做法发生在购并行为中,对此应予以纠正。“一方面,目前在法律上缺少明确的、强制性的依据要求对举牌方的股权恢复原状。但另一方面,举牌方的做法使上海新梅的股票不符合实际的供求关系,也使投资者无法以较为合理的价格出售股票。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希望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做法之一,即是对举牌方的股权予以恢复原状,这符合法律的目的。但在出售的过程中,也应注意选择大宗交易等形式,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二次损失。”吴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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