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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冰竹: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小种类少 二级市场交易很困扰

    2015-03-05 01:08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达2800亿左右,而2013年仅为160亿元。穆迪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诚信国际总裁马力预计,2015年,这一数据保守估计可达5000亿元。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从试点发行转为常态,参与主体逐渐多元化,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问题也引发业内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3月4日)从北京银行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此次全国“两会”提交了包括“关于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在内的多项提案。他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因发行规模较小,产品数量与种类较少,导致二级市场交易并不活跃。

    闫冰竹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我国相关基础法律制度的建设相对落后。

    基础法律制度相对落后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此后,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直到2012年9月,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才得以重启。2013年之后,监管政策重新放宽,2014年11月,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闫冰竹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我国相关基础法律制度的建设相对落后,有效的破产隔离和外部评级等机制仍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的规则的多为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缺少能够覆盖该业务的全面性、系统性基础法律体系。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会好一点,现在适用的规则确实都是部门的规章制度,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又有两个不同的监管主体,因此,有统一的法律是有好处。

    农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很多机构都在尝试信贷资产证券化,值得大规模发展,至于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个人持保留意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业务,只要不阻止其发展就好,信贷资产证券化鼓励商业银行参与进来。

    目前产品数量及种类太少

    闫冰竹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发行规模较小,产品数量与种类较少致二级市场交易并不活跃。此外,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由各银行互持,投资者大多选择将其持有到期,导致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弱。

    同时,闫冰竹认为,风险分散功能未能有效发挥。一是风险在银行与非银行主体间的重新配置效果有限。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一些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在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次级档方面存在限制,类似规定限制了金融机构投资者。二是基础资产选择范围狭窄。目前,监管机构对基础资产选择存在限制,资产池中多为优良资产,一方面导致证券化产品收益率偏低,对投资者吸引力有限;另一方面,不利于银行进行信贷资产结构调整。

    曾刚表示,目前,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原因包括:监管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求为特别优良的资产,而银行并不太愿意把优质资产卖出。另外,对市场投资人来说,优质资产的收益率也不高,吸引力较小。而且,双担保等环节设置比较复杂,成本也较高,所以,一些细节性的操作问题,可能对市场初期会有影响,但整个市场的前景很大,需要把资产范围逐步扩大,在业务流程中进行一些简化,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成本,这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如果基础资产要求较高,银行只能把好资产卖出,风险很难分散;另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如果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风险仍然停留在银行体系,并没有被分散。但是,如果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交易对手都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非金融投资者,相对来讲就不存在风险很难分散的问题。”曾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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